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费应如何认定?
作者:张海   发布时间:2013-07-12 09:37:45


    【案情】:

    2011年1月22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李政超驾驶云B16422号东风牌货车由田阳县玉凤镇往田州镇方向行驶,当行至323国道1471M+220M下陡坡路段时,遇前方同向原告陆志华驾驶的桂F53512号轿车停在路边,被告因严重超载使刹车不灵撞上原告轿车,致使原告新购买的轿车严重受损。本事故经交警部门勘查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政超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被告李政超的违章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政超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云F16422号东风牌货车属被告云南省红河州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因此,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云南省红河州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李政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三被告不愿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特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修理费、拖车费、施救费11985元;2、加油费600元、过路费161元、伙食费463元、交通费282元、误工费920元、住宿费205元;3、车辆贬值费12000元;扣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2000元,共计24616元。

    【案件争议】:

    该案在审理时因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故对车辆贬值费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内赔偿?有不同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理由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可见交强险条款已经明确将财产贬值损失归于间接损失,而该条款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故应参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将车辆贬值损失认定为间接损失更为妥当,故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对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车辆贬值费属于直接损失,原因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但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其估值偏低是不言而喻的,再次车辆虽经完整修复,但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属于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对于交通事故而言,车辆发生损坏是车辆贬值的重要原因,车辆损坏后对车辆的各种使用功能相应的减损是对车辆使用功能的直接的减损,应属于直接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0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也作出相关规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从这两个规定来看,都概括地说“财产损失”,至于“财产损失”都包含哪些损失并没有作出解释。《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强调财产直接损毁,应当理解为“直接损失”。因此,根据《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所承担的是“直接损失”,“车辆贬值费”属于“直接损失”,应赔偿是合理的。

    (作者单位: 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