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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直接以物抵债执行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财产
作者:王希茜 游卫攀   发布时间:2013-07-12 09:54:48


    【案情】

    2008年3月12日,方月林因经商需要向好友陈朋兴借款51万元,后一直下落不明。陈朋兴向法院起诉,法院缺席判决方月林及其妻子归还陈朋兴借款5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朋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执行人员查到在被执行人方月林名下有个店面,经过查封、评估、公告,在还未进入拍卖程序时,因店面评估价明显不足以清偿借款,申请人方月林要求直接以物抵债?

    【分歧】

    对于申请人以物抵债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的申请应该支持。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店面评估价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直接以物抵债可以节约人力、物力,最大限度的实现执行标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要求直接以物抵债。因为以物抵债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人同意才可以。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302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足见,执行中直接以物抵债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2、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3、抵债物应经过资产评估部门估价。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拍卖不成。

    拍卖、变卖是强制以物抵债的前提条件,因为拍卖、变卖能以财物换取价款,以价款清偿债务,同时金钱给付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是要取现钱而不是财物,所以对财产查封、扣押后进行拍卖、变卖是符合法律文书要求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不能直接将财物用于强制抵偿债务,只有在拍卖、变卖不成时,才可以强制以物抵债。

    该案中,被查封的店面经过评估未进入拍卖程序,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该店面在能够拍卖、变卖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以物抵债的申请难获支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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