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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传销大案一审宣判33头目获刑 涉案510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3-07-15 11:40:55


    本网讯(韦泰峰)  7月12日上午,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复庭审理被告人刘子强等3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并当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本案涉案人员3000余人,涉案金额5100余万元,是海城区法院历年来受理案件中涉案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社会影响最广的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刘子强与师建中、王连成商议,在北海市海城区成立一个名为“精英团队”的传销组织,在北海市及其他城市进行“人际网络”的传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数万元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依据加入时间按照“3、9、27、81、243、729、2187”即以3的倍数递增“公排满点”方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师建中发展丁郁、秦晓明以及王德燕(另案处理)加入“精英团队”传销组织。2010年5月,被告人丁郁发展刘翠玲(另案处理)加入“精英团队”传销组织,被告人秦晓明发展被告人王瑞荣加入“精英团队”传销组织,王德燕发展齐伟、周继明(均另案处理)加入“精英团队”传销组织。由被告人师建中、王连成、丁郁、秦晓明、王瑞荣以及王德燕、刘翠玲、齐伟、周继明组成“9人层”,在北海市海城区成立该传销组织的第一个办公室。师建中担任“家长”负责日常管理,丁郁负责整理、修订团队制度的文字资料,王连成负责自律工作和管理团队资金,王瑞荣负责纪律、安全,分工合作,不断发展人员加入“精英团队”传销组织。

    随着加入传销人员的不断增加,“精英团队”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桂林市、南宁市、贵港市、钦州市等城市成立办公室,按照地区划分为北部(北海市、钦州市)、桂部(桂林市、贵港市)、南部(南宁市)等,每个部设立若干办公室,办公室又设立自律部门(负责传销人员请销假、自律处罚、自律罚款、查网,以及指导员选拔、培训、提升)、辅导部门(负责传销新人辅导、传统文化、保险申报)、能力部门(负责传销人员能力复制、提升及考核)、小组部门(负责传销人员跟会选拔、培训、提升;小组数据查询、统计等)、纯新人组(负责讲师培训、新人辅导、纯新人接待及方案制订)等机构,分别设立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协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根据指派,李巧莲管理整个“精英团队”传销组织人员资料,并负责通过网络将刘子强、师建中、王连成的指示安排传达给北部、桂部、南部的负责人。

   “精英团队”传销组织在北部即北海市设立三个办公室(分别为北一、北二、北三),先后由师建中及王爱华(另案处理)、秦晓亮、蔡立担任北部负责人。

    至2012年,北一办公室共有传销人员达121人以上。汪茂林、蔡立、张继壮先后担任该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杨世敏担任辅导部门负责人,李海军、张永强担任自律部门负责人,宋真担任纯新人组负责人,曹芳担任小组部门负责人。

    至2012年,北二办公室共有传销人员达182人以上。邢燕斌(另案处理)担任该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李蔚、芦庆华担任小组部门负责人(李蔚负责小组数据查询、统计),雷蕾担任辅导部门负责人,赵炜担任能力部门负责人,张静波担任自律部门负责人。

    至2012年,北三办公室共有传销人员达233人以上。王贵斌以及鲁克非(另案处理)先后担任该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黎明、刘传高担任小组部门负责人(黎明负责小组数据查询、统计),黄芬芬担任能力部门负责人,郝兵担任自律部门负责人,梁剑玲、揭晓玲先后担任辅导部门负责人。

   “精英团队”传销组织在钦州市设立一个办公室,共有传销人员200余人。2011年,被告人庞晶在钦州办公室负责晨会、辅导、自律等工作。

   “精英团队”传销组织在桂林市设立一个办公室(桂部),姚丽担任该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以及教导、辅导、纯新等部门。徐军担任自律部门负责人,余明担任能力部门负责人。2011年4月,刘文被调至桂林办公室,具体负责发展新人加入桂林精英团队的工作。至2012年,桂部共有传销人员达168人以上。

   “精英团队”传销组织还在南宁市等其他城市发展传销人员。至2012年12月,“精英团队”传销组织人员达3000余人。

    刘子强于2011年开始将其在“精英团队”从事传销活动获得的部分赃款共人民币1000多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常夺(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由常夺利用刘子强提供的资金用于“大中国酒”经营。

    2012年12月6日,刘子强在吉林省长春市被抓获,归案后,刘子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日协助抓获李巧莲,并积极协助劝说师建中、王连成投案。师建中、王连成分别于2012年12月7日、2012年12月17日向公安机关自首。其他30名被告人也先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子强等33人组织、领导“精英团队”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刘子强是“精英团队”传销组织的发起人、操纵人,师建中积极参与策划、发起该传销组织,王连成参与负责管理传销组织的账户、资金,并负责上传下达,故应当认定刘子强、师建中、王连成是该传销组织中处于最高层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刘子强、师建中、王连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法院判决,刘子强等33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50万元。

    继续追缴刘子强等人组织、领导“精英团队”传销组织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对被告人已被扣押的赃物以及被冻结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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