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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后发现漏罪或新罪如何处理
作者:何国祥   发布时间:2013-07-15 16:01:07


    【案情】

    被告人陆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三年。缓刑期满后,公安机关又查获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曾诈骗他人财物8600元。对陆某应当如何处理?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的诈骗行为直接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因为故意伤害罪罪的缓刑判决已经超过缓刑考验期,不应再继续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撤销缓刑后,以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于新罪,强调实施该罪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内,即只要是在考验期内实施的新的罪行的,理应邀撤销缓刑,至于发现该罪行的时间原则上没有限定;而对于漏罪则强调发现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内,因为实施的时间无需强调。也就是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所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而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原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的,则不能再撤销缓刑,只能在考虑追诉时效的前提下对该漏罪进行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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