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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绝不只能是“听起来很美”
作者:何展 李建涛   发布时间:2013-07-16 16:01:08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广大劳动者每年享受五天到十五天不等的带薪年假提供了法律基础。该条例至今已经实施五年多了,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推行在现实中却遭遇了不少尴尬,很多劳动者称带薪年休假只是“听起来很美”的东西。其实,劳动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娟是一名导游,2008年1月到郑州某旅行社工作,与单位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事导游工作。工作几年里,她一直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2011年11月,旅行社口头通知她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并以辞职为由为她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娟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旅行社支付小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888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000.57元,自裁决书生效后30日内为小娟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后旅行社不服仲裁裁决,向郑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旅行社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仲裁裁决。

    劳动者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导游小娟状告旅行社的案件中,旅行社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2010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小娟仍在旅行社工作,旅行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当日公司对此提出过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1年11月旅行社以口头方式通知小娟解除劳动关系后,停止了她的工作,停发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其行为已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旅行社的行为并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故法院认定旅行社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依法按照小娟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遇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敢于维权,这样才能促成更加规范、和谐的劳动法治环境。当然,劳动者自身也要加强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毕竟这是与自己的生计息息相关的法条,理解和掌握它们,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未休带薪年休假应支付的工资报酬有明确规定

    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应如何计算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关键在于落实

    其实,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我们是有法可依的,关键在于落实。首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其次,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后,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除了上述机构的监督管理,带薪年休假制度要想在实践中很好地贯彻实施,关键还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用人单位要认识到,大部分劳动者都是很珍惜和热爱自己的岗位的,要相信他们在休假前会合理规划好手头的工作,职工歇年假,有利于修养身心,是为了更好地投入工作,换得的必将是更高的劳动效率,算好这笔账,用人单位会更加心甘情愿地履行安排职工休年假的义务;而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敢于向用人单位主张休假的权利,只有大家都积极要求,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正常运转才能成为常态。

    带薪年休假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就业竞争的压力,很多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带薪休假的要求,这在我国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前提下,也许是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不力的主要原因,但这不能成为该项制度难以贯彻的合理理由。职工不能带薪休假,只能选择在节假日出行,使得景区每逢节假日就陷入人满为患的尴尬局面,旅客怨声载道,景区也是一脸无奈。其实,只有全社会彻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大家才能实现错峰出行,旅游业才能实现更加健康的发展。另外,前段时间热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常回家看看”条款,更是与休假制度息息相关。试想有几个儿女不愿意常回家看看老人,陪伴老人身边,更多的是因为忙于工作,没有时间,这也催生出了诸如网购“代为看望老人”等乱象。虽说在法律范畴上这是“探亲假”解决的问题,但是,按照规定,“探亲假”是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也就是说,休了“探亲假”,依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样一来,天下儿女们就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给予父母“精神赡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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