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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源头活水来
——人民司法之群众路线再认识
作者: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练志林   发布时间:2013-07-16 14:18:59


    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这是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中关于我们党的性质的重要论述。言简意赅,超越时空,撼人心魂。在全国法院开展群众路线主题教育活动中,重温毛泽东主席的教导,我感到无比光荣,同时深感肩上责任之重大。本文就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群众路线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的重要政治前提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斗争实践中,形成了许多优良传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大工作作风,被称为“三大法宝”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革命精神,等等。是我们党的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力量和智慧的源泉。

    人民法院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有着本质的不同。上世纪30年代初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及分庭为了方便当事人上诉,或因案情复杂,只是传讯当事人不易搞清案情,便临时组织巡回法庭,将案件带到当地,深入群众,进行调查处理。实行就地审理,在群众参加下,能调解的立即调解,凡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即在取得多数人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判决。巡回法庭不但审理旧案,还可以在当地受理新的上诉案件。同时,根据院长(或分庭庭长)的委托,有权检查并帮助下级司法机关改进工作。“就地审判制度”和“巡回审判制度”,减轻诉讼当事人的负担,方便生产,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扩大审判工作法制教育的效果。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便民利民的本质特征。

    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司法,是要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具有特定的服务目的和价值取向。被誉为调解工作的开拓者杨秀峰(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任院长)说:人民政权和革命法制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司法工作必须为广大人民服务,也必须依靠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中国审判》2006年6月第四期孙琬钟《人民调解工作的开拓者——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任院长杨秀峰》),巡回审判制度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其基本特点十分深刻地反映了坚持党的领导,为人民服务,走群众路线的内涵。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谢觉哉同志指出:“调解以自愿为原则,审判带有强制性,但判决得好,赢的输的都会自愿服从。”其中最根本的经验,就是认真贯彻群众路线。首先在调查案情时,善于依靠群众,以平等的态度,倾听群众的意见,“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同时,在处理纠纷时也要依靠知情群众,向当事人说理说法。能调解的当即调解结案,不能调解的,也在群众中进行酝酿,在多数人认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判决。并且力求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对立情绪。这样的判决,既合乎政策原则,又顺乎人情法理。既使双方当事人服判,双能取得周围群众的认同和拥护。历史经验证明,人民司法之所以历久弥新长盛不衰,就在于它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公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群众路线是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

    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公正司法可以对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和安定有序等基本准则形成有力的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在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的框架内走群众路线。从过去片面强调法的“刀把子”功能,转移到注重法的服务功能,从过去单纯强调法的“武器”的无情性,转移到张扬法本身应有的人文关怀的“人性化执法”,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一定要每日每时关心群众利益,时刻想到自己的政策措施一定要适合当前群众的觉悟水平和当前群众的迫切要求,凡是违背这两条的,一定行不通,一定要失败。(毛泽东《党内通信》1959年3月17日)。

    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开展群众路线主题实践活动,关键就是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打官司难、执行难等问题入手,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实效。要进一步增强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公正司法是第一责任的意识,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依规,正确行使审判权,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把公平正义体现在执法办案每一个环节,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切实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群众路线是群众参与认同信仰司法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健全的法律,还要靠全民去感知、认识、认同它,实现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法治不仅强调法律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而且应当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到法治进程中来,使法治民众化、民主化,让更多的人认同法治,只有法治规则成为全体公民的共同信仰和全社会的主流意识,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当前,在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法律健全、制度完善,但是它缺乏全社会对法治规则的普遍认同,缺乏健全的执行者和健全的执行意识。这其中有历史原因,也有文化原因。事实上法律本身是繁杂的,要靠专业人员去运作,但法治的规则却是极简明的,要靠全社会大多数去认同。“有了比较健全的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江泽民《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载《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开展群众路线主题实践活动,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工作的特点和当地的实际,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满意是最高标准,公正司法是第一责任的意识,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把公平正义体现在执法办案每一个环节,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使人民法院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建设法律的理性和权威,唤起民众对法律的崇尚,对司法制度的信仰是群众路线在法治建设中最直接的反映。基层人民法院要结合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完善巡回法庭审判制度,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各类民间纠纷的目的。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同时,讲清法理、言明道理、析透情理,努力增强当事人对裁判过程的满意度和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把审判工作与普法宣传工作有机地结合,通过公开审判,选择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并充分借助各种媒体、网络的优势,加强与新闻媒介的联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努力做好审判工作的延伸。对人民群众和各界关注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及时披露信息,以法引导,辨法析理,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剖析来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鼓舞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群众路线是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障

    人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一条重要的成功经验。人民司法与旧衙门“将错就错”,“官无悔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马锡五在实行巡回审判时,没有首长和法官的架子,从来不敷衍,不拖拉,不拘形式,不怕麻烦。不管早晨晚上,地头河边,随时随地同群众交谈,受理案件,了解案情。一切以便利群众为原则,不以“官老爷”的架势,威吓群众,刁难群众,推脱了事。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称赞。(《中国法制史教程》肖永清主编 法律出版社 1987年11月第一版第402页)

    建国后,人民司法继承和发扬了这一便利群众、依靠群众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抽出一定的力量,组成巡回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巡回到点受案审理,出现了“马背法庭”、“流动法庭”“巡回法庭”等多种形式的法庭,这些审判方式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我国国情。

    司法工作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必将得到更大的发扬。只要我们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向群众作调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就一定能够收集到各种可靠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解决。诉讼活动,在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还可以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改进办案人员的工作作风,保证案件质量,减少冤假错案。毛泽东同志说过:采取了群众路线,工作中当然也会发生毛病,但是毛病会少一些,错误会比较容易纠正。办案相信和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能够保证案件的质量。案件处理过程中,群众反映如何,是检验我们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办案活动进行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群众看得最清楚,了解得最全面。只要我们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就可以防止主观片面,可以避免发生错误。(《中国司法制度》吴磊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第一版第96页)

    我们在开展群众路线主题教育活动中,更要注重加强自身司法能力建设,增强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的效率。没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严格规范的司法行为,就难以保障司法公正,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解、认同和尊重。

    开展群众路线主题教育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在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积极引导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破解难题。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改进和加强法院工作,做到教育实践与执法办案两不误两促进,以公正司法的工作业绩和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深入反腐倡廉,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坚持不懈地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坚持不懈地强化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坚持不懈地抓好案件查办工作,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真正实现周强院长提出“党员干部思想进一步提高,作风进一步转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的目标。

    加强作风建设,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要从实际出发,继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兼顾农民诉讼意识、交通条件、农田季节等诸多因素,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把纠纷消灭在田间地头,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诉讼调解,案结事了,这些制度是根植于我国“和为贵”诉讼文化传统的一条有益经验,也是当前化解矛盾纠纷的必要手段。通过实施这种贴近群众、便捷灵活、充满亲和力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五、结语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人民司法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根植于社会实践的广袤的土地之上,因而它是走群众路线的,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它是人民司法的发展之基,力量之源。审判工作是一种专门化、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具有自身特有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审判程序应该规范,审判场所应该庄严,司法活动应具有中立性和被动性。但人民法院工作不应脱离国情和自然条件,脱离群众,盲目追求“坐堂问案”。习近平总书记阐释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法治是大方向,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具体治理方式一定不同。因此,必须首先搞清本源的要求,正本清源,从我国国情出发,承传和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改进司法作风,学习和借鉴一切先进有益的司法经验,推进法治中国,这正是我们开展“群众路线”主题实践活动的意义之所在。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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