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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审判权属性认识
作者:郭仕伟 王细忠 发布时间:2013-07-17 09:00:15
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可见,审判权是国家从宪法的高度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审理、裁判,做出公正裁决,进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发扬公平、正义精神。
作为人民法院最重要的职权,审判权具有官方性、被动性、独立性、公开性、专业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特点,能够从多个角度体现出审判权的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当事方利益的作用。然而,除了这些特点,审判权还具有自身属性。这些属性包括审判权的社会属性、政治属性以及伦理属性,这是审判权的三个基本属性,本文将围绕这三个属性展开论述。
一、审判权的社会属性。众所周知,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可能每天都要面对新的东西,伴随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审判权,同样面临更新的问题。旧社会,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统治,最初的法律异常严厉,各种酷刑屡见不鲜,血滴子、连坐制、分尸、火刑、宫刑等等,那些令人发指的酷刑,虽然现代社会已经不复存在,至少在我们国家没有了。然而,在那个属于它们存在的社会,且发挥了应有作用。恶法亦法,在此情形下的审判权,能够维护国家统治的存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新社会里,经济高速发展,科技蓬勃兴起,人们法治观念增强,法律逐渐完善,审判权被赋予了时代的使命,它要让人们看到公平正义的存在,让人们能够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得到应有的救济。这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可见,审判权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带有社会的属性。
二、审判权的政治属性。说到政治属性,那么必须说道国体和政体问题。不同的国有走不同的社会道路,法律的存在也因此而形成了不同的派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的存现,说明了不同政体、国体存在下的法律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国体也叫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由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审判权是要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那些滥用职权、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我国的审判历史发展经理由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经历了不同发展阶段下的审判权改革过程,如今日趋成熟,正发挥着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当今社会的审判权行使,是国家依法治国大阵方针的有利执行,它保护人民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和引领法治社会的不断前进。这就是审判权存在的政治属性,它映照着国家的政治方向,贯彻执行国体和政体下维护法律信仰的重责。审判权的存在也让国家的大阵方针能够得以坚决维护,并积极发挥应有作用。
三、审判权的伦理属性。伦理作为一种社会的意识形态,具有广泛性特点,它对法律的存在具有弥补和促进作用。审判权是对法律的执行,故而伦理的存在也会促进审判权的进步与发展。来到法院,公平正义便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而且公平正义也应该成为社会存在的价值信仰,那么,应该如何去看待公平正义的存在呢?我们知道,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社会层次必然带来不同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也因为社会存在的不同表现得不同,审判权的行使也会受此影响。既然审判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存在,那么不同社会层次下的社会伦理当然会影响到审判权的行使。在不同的社会层次下,对公平正义的伦理评判自然不同,进而影响了审判权在该层次社会的评判标准。这也是我们不能用当今社会的法律去评判旧社会案件的原因,也是我们国家坚持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因所在。因此,可以说审判权本身就带有伦理属性存在。
以上就是本文对审判权三个基本属性的认识。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审判权的存在,伴随了历史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那么,正确行使审判权,避免审判职权的滥用才是关键。只有让审判权能够充分行使,避免外来因素干扰,公平正义之光才能照亮大地。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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