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浅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07-17 15:29:02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导致执行难的问题,成为困扰基层法院工作一大难题。因为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数是自然人,要求执结案件的心情格外迫切。有的人多次上访,甚至于多人联合访,四处状告生效法律文书是"法律白条",名曰赢了官司输了钱,造成法院有关人员需用较多时间和精力处理上访问题。这些案件中,除少数案件进一步加大力度可执结外,多数案件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对处理这类案件的才,应严把关,严审查,认定标准是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其中执行员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债权人也用尽了各种手段,均未发现债务人的财产。 在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时,严格把握以下几点: (一)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二)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三)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四)对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履行完毕。 经过以上调查,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或者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不实,就认定案件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裁定终结执行。当然,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并不是彻底的终结处理,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在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前首要做的工作就是对相应的案件做财产方面的调查,而且必须穷尽调查措施,要求执行员严格完成以下调查工作: 1、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2、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3、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且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或者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不实的,就可 按无财产可供执行处理。 4 告知申请人需进行合议裁决,是否要终结执行。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我院现有执行力量并不能做到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只能在实际工作中视具体案件情况不同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大部分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均是在申请人配合下进行调查的,少数需法院依职权穷尽调查的案件也是由于当事人没有能力、没有条件进行调查的情况下,执行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时,债权人、债务人和法院均应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当然在法院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申请人是积极的,而被执行人是消极的;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视具体案件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不能把调查财产的责任单纯的放在当事人一方或法院一方,而是相互的配合。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实务上的难点就在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由于执行案件不能正常的执结,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二、不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消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期待。 三、法院对这种案子多采取中止和终结的方式,日积月累,这种案件就占了相当的一部分,成了一块“肿瘤”,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秩序和耗费了法院很大的精力,造成了执行难。在实际情况里,很多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是特困户,还需要政府采取救助措施,这种情况下,执行工作是无法开展的,因为这与我们的社会主义精神是不符的,但相应的对于这种被执行人,救助工作又是避免不了的,那在救助工作中,一般就应采取实物救助的方式,而且以帮、扶、激励和教育的方式鼓励其自主勤劳创业,以还清债务。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