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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58周岁农村妇女能否得到误工费赔偿
作者:彭微   发布时间:2013-07-18 10:10:52


    【案情】

    2012年9月14日9时30分,符某驾驶赣F39786号中型自卸货车途经南丰县三溪乡上晒村桥头半陂上时撞上唐某,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符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符某驾驶的赣F39786号中型自卸货车被告人民财保南丰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8天,共花去医疗费48025.7元。其伤势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伤后休息期36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

    【分歧】

    对原告是否享有误工费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唐某系58岁的农村妇女,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故不应该赔偿其误工费,受害人又系农村妇女,按理说体力劳动女职工应当是50周岁退休,且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应该以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唐某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应该获得误工费的赔偿,现实中也存在55周岁之后劳动的,误工费的获赔不应以法定退休年龄为衡量标准,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的实际损失来赔偿误工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条规定的制定依据来看,受害人误工费的赔偿区分为有固定收入人误工费的赔偿和无固定收入人误工费的赔偿,并不以法定退休年龄为限来计算误工费。且从法理学上来说,误工费应当属于消极损失,是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即实际减少的收益,误工费的赔偿应以实际受到的损失为限,只要受害人在事故中造成了实际利益的损失,就应当赔偿误工费。另侵权法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填补损害,误工费的赔偿也是填补受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

    第二,结合本案,受害人唐某系农村妇女,家里经济来源依靠种植桔树,无固定收入,在法律上称之为“无收入的”,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从法律上区分为有固定收入的、无固定收入的、无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为限。本案的受害人唐某显然有劳动能力,既是家庭主妇,又是无业人员,她虽然没有收入,但是她所承担的家务对于整个家庭来说意义重大,其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必然会受到影响。如果仅仅以其超过法定年龄为由拒绝理赔,却并不妥当。

    第三,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无收入人员的误工费,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拒绝理赔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本案受害人虽年满55周岁,但是仍然可以劳务并获得收入,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家庭主妇对整个家庭的付出很大,在家庭中支持和保障着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如果仅仅应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拒绝理赔,明显是不公平的,保险公司应当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赔偿受害人。

    综合以上分析,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的实际损失为衡量标准,保险公司应当以受害人唐某的实际损失来理赔,而不应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拒绝理赔。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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