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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强奸陪酒女社会危害小”的逻辑关系
作者:饶国君   发布时间:2013-07-18 09:07:12


    近日,一则“清华教授谈李某某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小”的消息在网络风转,而且围绕此观念的各种意见、看法迅速发酵,成为当前网民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

    如果此消息确实,我们没有必要对这一“著名论断”横加指责,也没必要逐字逐句对其合理性产生质疑,因为它毕竟出自一个学识渊博的教授之口,据悉还是名校的法学教授,说明这种观念足有其生存空间和现实依据。要弄清楚“强奸陪酒女与强奸一般妇女”有什么不同或者说体现出什么特殊性,需要解析得出“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小”这一结果的逻辑关系,让善良的人们理会这究竟是“真言”还是“恶语”。

    诚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职业多元化趋势十分明显,陪酒女、陪舞女、按摩女、洗脚妹等“灰色职业”大量存在,其中暗藏不法活动、性交易现象客观上说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不管你从事何种职业。单位人、社会人、边缘人,首先都是“人”。这就赋予了在遵守国家法令的前提之下,人格权是平等的,只要是合法劳动者都应得到起码的尊重。

    由此遥想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厦门洗脚妹刘某当上全国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受到习总书记亲切接见,总书记向刘某了解她们的工作状况和收入情况,询问了她全国有多少洗脚妹,这让生活在社会最低层,靠诚实劳动却“羞于启齿”的弱民们受到莫大鼓舞。再回过头,我们分析为什么会有“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小”这样的说法,表明我们社会价值观和道德感的普遍缺失,把“陪酒女”之类的底层人士不当人。

    一个社会公民如果缺乏待人理性,缺乏最根本的包容性和同情心,想当然地将某类职业比对为某类现象,无异于文革中的“扣帽子”,伤人自尊,也不利于曾经失足者的改造与回归。此类言语果真出自有学识、有名头、有修养的教授之口,那真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说明出问题的根本还远不止于平民百姓,我们还有多少官员、多少教授、多少专家是这么认识的?在他们的脑子里人格、人权分成几级几等?其本质还是体现了强者对弱者的藐视,权威对法治的践踏。说穿了,这还是官本位、权本位思想作怪的一种逻辑推理,就是敢于以非对非、强奸民意的“贴标签”,对大众理解能力和评判标准的公然漠视!

    据悉,因不堪“护犊之情”骚扰的李某某强奸案原辩护律师请辞之后,易某人作为该案的新任辩护律师,“出马”果然不逊,得出“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结论。依据从何而来?依据就在于陪酒女自始就有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想法或者初衷,只是他们有可能因为“有偿服务”承诺没有兑现或者说一个人谈定多个人“上马”才导致事件发生,运用这样的“惯性思维”恰恰误导了公众视线,试图唤起人们对陪酒女的憎恨和对几个小青年的同情,在法庭上更大地争取到“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俗话说:“受人钱财,替人消灾”。辩护律师理当全力为当事人服好务,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无可厚非。但事实上,在我们当前的社会背景和执法环境下,律师在受人之托或者说是收取了高额的服务费后,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超越法律和道德标准办事,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挖空心思找茬的、有面授机宜做伪证的、有千方百计托关系搞假立功的,不择手段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律师行业里因此也流行着诸多“潜规则”“暗交易”。“强奸陪酒女社会危害小”的论断恰恰是辩护“潜规则”的“明展示”,可以将无理的说出有理来,昧着良心寻找出降低罪恶的“无限极”。

    李家公子呼朋唤友、声色犬马,出入酒吧、宾馆“犯事”,暴露了名人家教的缺陷,应该值得反思与警醒。社会消费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秩序要靠大家维护,不是富豪、明星们肆意妄为的“靶场”。试想,许多平民百姓一年出头能去这里消费几次?“一顿饭一头牛,屁股底下一栋楼”的纨绔子弟,应该高扬人性的“善”,却不应放纵人性的“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尽管生活方式各有不同,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公安机关侦办的情况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由来看,这起案件仍然是以强奸罪作为定案的依据,表明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至于李某某尚未成年,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那是法律赋予的特定情形之一,大可不必用诋毁受害人的方式,换取更大的自由与自利,这无异于给别人的“伤口撒盐”,执意要这样做的思维便成了“强盗逻辑”。

    在既定的事实面前,聪明的辩护人会引导他的当事人向受害人真诚致歉,不管她是寒舍小囡还是富家千金,唯有此举可争取到对方的宽容与谅解,毕竟尽快让这类阴影消失是共同的心愿,背靠背只能造就矛盾的“升级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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