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浅析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7-19 10:39:04
随着我国经经济迅速发展,经济体制也发了突破性的就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各种收入渠道增加,多种新的分配方式形成,在我国确认的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制,要求夫妻处理所有财产都要经过相互协商才能决定的模式下,任何事情都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就不能适应现代化快节奏、高效率的社会发展,既加大了生活成本,又不便于处理生活事务,因此,确立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十分必要,这对保护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权益和维护财产交易安全、保障第三人利益等方面极为不便。鉴于此,本文拟对其进行探析,以期对该制度的建立健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特征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的行为代表夫妻共同所为的行为,配偶双方均对其承担连带责任[1]。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以明示为必要,其属于特殊的代理,日常家事代理权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家事这一特定现实而产生,既非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也非法律的直接规定,更不是由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发生,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使代理权的配偶一方须以家庭名义或配偶名义对外发生法律行为。在家庭事务中,通常是配偶一方以家庭名义或另一方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家事代理行为不以明示为必要,包括家事代理行为的产生可不经配偶一方明确的授权,一方对外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可不必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 2、在责任承担上,家事代理的法律后果虽也归属于被代理的另一方配偶,但并不是由另一方独立承担责任,而是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3、日常家事代理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夫妻的家事代理权仅限于日常事务,超越这个范围便不再是家事代理。 4、家事代理主要为婚姻生活的便易而设立,意在方便处理夫妻日常事务。 5、家事代理权为方便婚姻而设,行使时可以夫妻一方为之,亦可以夫妻双方名义为之[2]。 二、我国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婚姻法未规定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于涉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问题做了初步规定,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实际上肯定了夫妻在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范围内有代理权,但仅限于共同财产,而且该司法解释对于夫妻日常事务代理的主体、内容如何限定,并没有明确的说法[3],这就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实际问题造成了适用上的障碍。 三、设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必要性 1、有助于保障夫妻日常生活的顺利进行 设立夫妻相互之间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要求和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并且可以弥补因为夫或妻本人不能亲自进行的一些事宜而又必须实现自己的利益时而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实现本人利益。 2、有助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愿和共同利益的实现 夫妻双方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有共同的利益,一方实施的日常生活行为通常与另一方的意志、利益相符合。 3、有助于保护财产交易的安全 在夫妻身份关系中明确设立夫妻相互之间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并使其与物权公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表见代理制度共同构筑一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完整锁链。 四、确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建议 1、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应仅限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不能享有此代理权。 2、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 一般认为,夫妻家事代理权应以日常家事为限,超越这一范围便不再发生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日常家事范围的界定,因人们生活的地域、社会地位、职业状况及家庭收入等因素的不同而有区别。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类:第一,家庭生存的需要;第二,家庭的保健和娱乐的需要;第三,家庭和夫妻各自发展的需要。同时,对不适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事项予以排除,处分不动产;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处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有密切联系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等[4]。 3、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权限 夫妻之间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权,但这种代理权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可以任意行使的。毕竟,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后果是由双方共同承担的,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势必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夫妻在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权时要尽注意义务,不得滥用代理权,如果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违反这一注意义务要求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效力 家事代理权的设定意在维护夫妻日常家庭生活利益,夫妻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双方共同享有,共同承担。但是,夫妻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应当在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实施,倘若逾越该范围则构成家事代理权的滥用,其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负其责,以其个人特有财产承担责任。 5、夫妻家事代理权对抗第三人效力 夫妻超越日常家事所为的代理应由行为人负责,第三人善意不知该事项为其超越代理权所为时,不得以此为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应由夫妻共承担责任。 注释: [1]杨姝《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载于豆丁网 [2]王燕军《论家事代理权》,载于法律论文网 [3]王伟《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与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5期(上)第40页 [4]《论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载于法律快车网 责任编辑:
陈文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