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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当前的试婚现象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7-22 08:44:5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的思想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在婚姻家庭观念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恋爱低龄化,离婚率上升,婚外恋增多,未婚同居及婚外性行为,使得爱情、生育与婚姻由原先的统一转变为日趋分离,于是试婚之风悄然流行,不但成了一种普遍现象甚至成了一种时尚。然而我国目前关于试婚的法律法规仍是空白,对其一棒打死和放任不管都不是明智的选择,试婚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对试婚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一、试婚概述 1、试婚的界定 试婚一词并非法律用语,也无专门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定义、规制。因此,我们只能从现实中存在的试婚现象中进行概念总结。试婚,顾名思义是试验婚姻,不是正式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包括已婚离异者)在一定期限内,以爱情为基础,以结婚为目的,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两性关系[1]。 2、试婚的基本要素 (1)未婚男女,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包括已婚离异者),且双方完全自愿; (2)以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为最终目的; (3)按夫妻婚姻生活模式进行; (4)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没有法律约束力 (5)带有明显的试验性质,试验成功就结婚,否则就分手。 二、试婚现象产生的原因 1、物质文化的迅速发展,结婚成本越来越高 在我国现代化转型期间,物质文化迅速发展、消费主义的盛行致使结婚的成本越来越高。婚姻要得到社会认可,不仅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还要隆重地大摆酒宴,而且购房也是一大难题,受消费主义思潮的影响和盲目攀比心理的驱使,使得收入微薄的男女双方承受不了,于是试婚成为最佳选择。 2、法律控制的盲区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试婚,更没有对试婚者定罪量刑。 3、道德控制的弱化 近几年来,由于受到西方相对主义价值观的冲击,道德领域发生了显著变化。道德舆论对试婚者越来越理解、越来越宽容,使试婚者受不到任何道德约束和良心谴责[2]。 4、试婚者试图提高未来婚姻的质量 现代家庭是以满足夫妻情感需求为主的心理-文化共同体,所以夫妻的性格、心理、文化、品质等一系列因素,对于婚姻家庭具有重要影响,在正式建立法定婚姻关系前进行试婚成为必然的选择。 5、摆脱婚姻束缚,免去离婚的麻烦 一旦缔结了法定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的关系就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在一定程度了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自由,为避免麻烦,于是试婚成为很多人义无反顾的选择[3]。 三、试婚的合理性 通过试婚,如果彼此感情融洽、性生活和谐,都有正式结合的愿望,可以进行正式结婚。如果通过试婚,双方互不满意,或一方对另一方不满意,婚事既作罢,双方可以各奔前程,再去选择合适的、满意的伴侣;对那些达到婚龄而又因种种原因而不能结婚的青年来说,可以解除性紧张,减少性犯罪;可以减少青少年人因无所事事而赌博、酗酒、滋事闹事等现象;可以减少因夫妻不和而引起的虐待、凶杀等家庭问题。经过试婚阶段的检验,最终结成连理的,才是真正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的婚姻,这类家庭和谐稳固,很少存在离婚可能,有利于社会安定[4]。 四、试婚不具有合法性 1、试婚不利于保护试婚者的权益 由于试婚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产生继承关系,相互间扶助,完全是一种道德义务。在双方出现裂痕或者遇到困难的时候,当事人最先考虑的往往并不是共同努力渡过难关,而是如何减少损失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利己思想往往导致损失的扩大[5]。 2、 试婚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试婚双方当事人在试婚期间可能会产生财产的混同和人身关系的交往,如果试而不成功者,往往会为了财产等问题撕破脸皮,更有甚者因试婚不成而分手,认为自己“吃亏”的一方,由于心理不平衡可能会采取极恶劣的手段打击、报复对方,容易导致伤残杀害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3、赋予试婚合法地位将鼓励非婚同居。 我国《婚姻法》目前只承认正式的婚姻关系,非婚同居是法律不倡导甚至是禁止的。试婚与其他形式的非婚同居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如果承认试婚,将导致一部分人打着试婚的旗号进行同居,这不仅不利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6]。 五、结语 试婚有其合理性,但其不具有合法性,试婚现象的悄然出现有其复杂的客观背景和主观动机,对这一社会现象应进行理性地思考,要对试婚现象引起足够重视,要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的社会调节功能,对其加以正确引导。 【注释】: [1] 刘美玲《对我国当前试婚现象的伦理考察》,载于http://www.doc88.com [2] 许传新、王平《透视“试婚”现象》,载于《中国青年研究》,2002年第6期 [3] 刘美玲《对我国当前试婚现象的伦理考察》,载于http://www.doc88.com [4] 刘金锋《关于试婚现象的若干法律问题》 [5] 《试婚现象的法律反思》,载于法律论文网 [6] 《对“试婚”的合法性思考》,载于http://www.doc88.com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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