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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打时将帮忙男友眼睛戳瞎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黄中州   发布时间:2013-07-22 08:47:42


    【案情】

    2012年10月17日21时50分许,周某与女友小燕在广西德保县芳山公园约会 ,因女友口渴,周某便去帮女友买水,在买水期间,四名男青年见只有小燕一人坐在公园石凳上,便上前调戏小燕,小燕责骂四名男青年,遭到了四名男青年的殴打,买水回来的周某看见有人殴打女友,便直接冲上来,想推开四名男青年,因当时场面很混乱并且光线昏暗,小燕也并不知道冲上来的另一个人是自己男友周某,还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从包中抽出一把牛角梳,用牛角梳的柄对男友周某右眼戳了进去,周某随即倒地并痛苦大喊,四青年见状逃跑。经法医鉴定,周某右眼已经全瞎,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燕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应定过失重伤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为意外事件,小燕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应为意外事件,小燕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我们首先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笔者认为,小燕的行为确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为:首先,小燕的假想防卫具有必然性,因为当男友周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与四名男青年的推扯,尤其是在对方人多的并且光线昏暗的混乱情况下,要求小燕在情况危急时判明来者是周某是不可能的,是属于“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因此,小燕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次,小燕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对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负法律责任。我们再从成立意外事件的条件来分析,要构成意外事件,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我们从本案对照意外事件的这三个条件,不难看出本案确为意外事件。

    因此,小燕在当时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并不能否定其防卫的假想性,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预见其行为结果的发生。为此,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应认为是意外事件。

    (作者单位: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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