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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骗打电话为名侵占手机行为的认定
作者:张海   发布时间:2013-07-22 16:03:47


    一、案情

    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在某火车站广场出站口的肯德鸡店内,找被害人黄某搭话,骗取黄某信任后提出借黄某手机打电话找朋友,并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留下请黄某代为照看,被害人将手机递给李某后,李某假装拨打电话,谎称信号不好,一边“通话”,一边往餐厅外走,然后趁机逃走。不久后,黄某发现不对,就去找李某,发现李某已不见踪影,拨打自己手机号码不成想手机已关机,黄某随即打开李某的手提包,发现只有旧书在内,于是报警。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100元。

    二、争议:

    本案被告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侵占罪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其原因是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事先准备好的包,在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将其手机拿走,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侵占罪,本案被告人在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将其手机借来打电话找朋友,期间被告人应妥善的保管手机,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应定侵占罪。

    三、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首先本案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获得财物,受骗人处分财物意图达到的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结合本案受害人因为受骗而产生错误认识处分手机给被告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定诈骗罪,其次本案不够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结合本案,受害人将手机暂时借给被告人打电话,此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并没有委托保管关系,而是通过诈骗借用手机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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