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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审判绩效评价系统静动态设置
——动态考核应被立即叫停 作者:谭险峰 发布时间:2013-07-23 10:42:50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锐意创新,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各级法院运用案件质量管理系统和审判绩效考核评价系统,分析、研究各自法院审判管理、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公正、效率、效果三方面提升法院形象,审判绩效评价系统在此起到了重要作用。审判绩效评价系统由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研制,该系统对被考核对象的评价设置静动态两种形式,但这两种设置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如何适用,该研发单位未作解释和说明。笔者使用该系统已多年,上级法院利用该系统对相关法院审判工作也已考核多年。笔者经近几年调查发现,无论省高院考核各中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考核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均采用动态设置方式进行。这两种考核形式有什么不同,各自适用于那种情况,应如何科学运用?对此,笔者进行了一些肤浅的探讨。 人民法院绩效评价系统中的案件质量综合指标称为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公正、效率、效果三大二级指标,每个二级指标下设若干个三级指标。被考核法院每个三级指标用无量纲化函数确定其指标指数,各三级指标同时用加权算术平均合成模式和加权几何平均合成模式合成二级指标,二级指标采取加权算术平均合成模式合成一级指标。无论是静态设置还是动态设置,指标值的合成其方法不变,但各三级指标值的确定则不尽相同。 三级指标值的确定是采用无量纲化函数方式进行,并设定阈值范围。原法院绩效评价系统中三级指标值阈值范围设定为60—100或60—120,修改后的阈值范围为40—100,并对实际指标数低于不允许值情形计算时采用绝对值幂函数的方式,计算其负值,避免了以前计算中的数学逻辑错误,并设定此情况下的阈值范围为40--70;当实际指标数高于满意值时,设定90—100的阈值范围,由此得出的评价结果更科学。 静态设置中三级指标值在采用无量纲化函数方式进行计算时,幂函数中的满意值和不允许值是事先设定的,而动态设置中三级指标值在采用无量纲化函数方式进行计算时,幂函数中的满意值和不允许值是按照被考核对象中的实际指标最高值为满意值,实际指标最低值为不允许值。各个三级指标的指标值是采用无量纲化幂函数计算,其指标值不仅受该指标实际值的影响,还受满意值和不允许值的影响。所以,同一指标,由于满意值和不允许值的不同,其计算得出的指标值将大不一致,具体分析如下: 1、当被考核的若干法院同一指标的指标数均超过满意值时,用静态设置考核该项指标,其指标值均为100或120.若将该结果合成到二级指标,不能体现被考核对象间的差别。用动态设置考核该项指标,被考核对象该指标数最低的为不允许值,其指标值为60,指标数最高的为满意值,指标值为100或120。 若某项指标被考核对象均超过规定的满意值,又有必要进行对比时,可以用动态设置进行比较。正因为动态设置对这种情形能够进行比较,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也采用了动态考核的形式,所以被考核法院为避免出现某项指标为被考核对象中的最低值,影响最终的考核成绩,在该项指标已达到满意值的情况下,任不惜成本,千方百计提升该项指标。也正因为该种考核方式的存在,为唯数据论提供了土壤。 修改后的考核办法在静态设置中对此有了改进。新考核办法将静态设置中某项指标达到满意值时,其指标值规定为90,超过满意值的考核指标值规定阈值范围为90—100。这样,有若干考核对象的同一指标均超过满意值时,其指标值的取值范围限定在90—100范围内,既避免了原考核办法对此情况无法进行区别的弊端,同时,由于取值范围的限定,又解决了各考核对象盲目攀比现象的发生。 当然,考核对象同一指标的指标数均能超过满意值时,考核组织也应研究该考核指标的满意值是否应该调整,使其更符合考核的要求,更好避免盲目攀比现象的发生。 2、当考核对象的各项指标均在满意值范围内时,采用静态设置进行考核,能准确反映被考核对象的真实成绩。采用动态设置进行考核,任一指标中若干考核对象中的最低值为不允许值,因不允许值被放大,客观提高了被考核对象的考核标准,人为降低了考核对象的指标值;任一指标中若干考核对象中的最高值低于静态设置中的满意值,因满意值被人为降低,客观降低了被考核对象的考核标准,人为提高了被考核对象的指标值,由此,计算得出的指标值均不能准确反映被考核对象的真实情况。 3、当若干考核对象某项指标部分出现不允许值,部分考核对象某项指标在满意值范围内或部分超过满意值。采用静态设置考核,出现不允许值的考核对象其指标值均为60,在满意值范围内的指标值按正常情况计算,超过满意值范围的,指标值为100或120。若按修改后的绩效评价计算方式,出现不允许值的考核对象其指标值在40—70范围内,考核指标在满意值范围内的,其指标值取值范围在70—90间,超过满意值的,指标值取值范围在90--100。 采用动态设置考核,出现不允许值的考核对象其指标值也是60,由于此时的不允许值是被考核对象中的最低值,所以考核对象中该指标虽在不允许值范围内,但大于最低值的,其指标值也大于60。按此方法计算,出现不允许值的考核对象,由于不允许值被降低,考核标准被降低,所以考核得出的指标值被提升。同时,采用动态设置考核,由于此时的满意值为考核对象中该项指标的最高值,当最高值低于静态考核的满意值时,因考核标准被降低,计算得出的指标值则被人为提高;当最高值高于静态考核的满意值时,因考核标准被提高,计算得出的指标值则被降低。 按修改后的考核办法,采用动态设置考核,考核对象的指标值取值范围限定在70—90间,根本无法反应此状态下的复杂情况,也不可能得出准确的考核结果。 4、当若干考核对象被考核的指标均为不允许值时,采用静态设置考核,其指标值均为60,无法反应各考核对象间的差别。采用动态设置考核,其指标值取值范围为60—100或60—120。由于此时将被考核对象中的最低值设定为不允许值,大大降低了不允许值,人为降低了考核标准,所以,得出的指标值被大幅度提升,无法反应被考核对象的真实情况。 按修改后的考核办法采用动态设置方式考核,由于被考核对象的指标最低值被设定为不允许值,最高值为满意值,由此计算得出的指标值取值范围在70—90间,反应的根本不是被考核对象的指标在不允许值范围的指标值情况。 修改后的考核办法为避免上述矛盾,用静态设置方式进行考核时,被考核对象的指标值取值范围限定在40—70范围内,既解决了在此情况下原考核办法存在的不足,又解决了原考核办法和新考核办法中用动态设置考核不准确的问题。 综合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无论原考核办法还是新考核办法,特别是采用新考核办法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时,静态设置明显优于动态设置。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绩效考核时,动态设置考核方式应立即叫停。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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