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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决生效后履行期前财产处理的几点思考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7-23 09:22:22


    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并做出判决后,有一段判决生效期间以及自动履行期间,只有当自动履行期限届满,被告不自动履行的情况下,原告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这一期间往往成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关键时间。由于此时判决已经做出并送达,被告能确定是否需承担义务,且未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一般不再查询被告的财产线索,因而成为被告转移财产的最有利时机。故对该期间被告财产的掌控是法院执行的重中之重,然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对该期间被告处理自己的财产致使案件未能执结的应当如何处理未有明确规定,同时在该阶段对被告财产缺乏监管。笔者试图谈论在法院判决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前发现被告财产及被告处理财产问题,以期完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制。

    在法院作出判决书之后,由于判决书规定了自动履行期,此阶段并不属于案件的审理阶段,亦不属于案件的执行阶段,在此阶段没有相应的财产保全制度,导致即使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或发现了债务人的财产,也缺乏有效的控制该财产的手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前,为避免出现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致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有关财物的处分。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措施。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在生效判决执行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拒绝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置保全财产如果生效判决确定被申请人负有给付义务而被申请人不依判决履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所保全的财产以强制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从立法目的看,《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措施是在审理程序中适用,此时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既然在债权债务未经确认的情况下都可以适用保全措施,那么在案件已经判决,并且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自然也可以适用。这样做可以保证今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由此可见,该阶段对被告采取限制财产的措施仍属于保全措施。

    法院判决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前被告处分财产致使案件未能执结的,还涉及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该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该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且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依照该规定在法院判决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前被告处分财产致使案件未能执结应当可以构成本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前,被执行人如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由于尚未超过最后的履行期限,一般不能认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于权利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即生效判决仍未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虽然在此期间实施了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因执行程序尚未启动,不存在抗拒执行的前提条件。

    我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不足以攘括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规避行为,在我国当前执行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由于当前国人道德素质的沦丧,纵多的当事人在诉讼发生之前亦采取了规避措施,致使法院判决成一纸空文。笔者认为,但凡当事人采取规避执行的行为并致使案件最终无法执结的均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阶段。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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