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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改嫁后祖父母能否请求变更为孙子监护人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7-23 09:17:14


    【案情】

    5岁的小浩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2012年6月,父亲不幸在车祸中身亡,但是在爷爷奶奶的照顾下,小浩很快忘记了悲伤。2013年1月,母亲刘某打算再嫁,也打算把小浩一起带走,爷爷奶奶万分不舍,儿子已经不在身边,孙子也要被带走,可是刘某才是小浩的母亲,母亲刘某嫁给了邻村的朱某,朱某生性好赌好酒。小浩跟着母亲改嫁之后,经常受到继父朱某的虐打,几次爷爷奶奶发现小浩身上伤痕累累。后爷爷奶奶决定起诉儿媳变更为小浩监护人。

    【分歧】

    法院能否支持小浩祖父母诉求变更小浩监护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予支持。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小浩父亲车祸中身亡,只有母亲刘某为小浩的监护人。作为祖父母,在有第一顺序监护人的情况下,无法变更为小浩的监护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予支持。母亲刘某改嫁后,继父对小浩经常虐打,这样的生活环境对于年仅5岁的小浩健康成长很不利,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有权变更为小浩的监护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小浩母亲刘某是小浩的唯一监护人,但法条第二款中指明“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母亲刘某改嫁,继父对小浩经常虐打,导致小浩的生活环境恶劣,可以理解为母亲刘某没有监护能力。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母亲刘某改嫁,继父虐打小浩,如此的生活环境,可以视为对被监护人小浩明显不利,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的祖父母可以请求变更监护权。

    综上所述,法院应予支持祖父母诉求变更小浩监护人。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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