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成年人购买智能手机,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7-23 10:40:51


    【案情】

    2012年11月19日,卢某将自己新买的苹果智能手机转卖给年仅十四周岁的初三学生田某,约定价款为3300元,田某当天支付了卢某1000元钱,余款定于当月月底付清。一星期后,田某以手机运行慢、经常死机为由欲将手机退还给卢某,并要求卢某退钱。卢某认为田某不讲诚信,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于是一纸诉状将田某告到法院,要求判决田某继续履行合同。田某父母则要求卢某退款。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田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卖手机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但该合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卢某将手机出售给田某,买受人是按市场价支付对价的,并无任何胁迫或显失公平之举,出卖方在出售过程中并无过错,该买卖合同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行为能力,是指人们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决定一个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也就是他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判断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被告田某在购买原告卢某的手机时年仅十四周岁,因此,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田某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对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进一步规定。实践中,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大小、文化程度、健康状况,以及社会经济环境、交易数额多少等综合因素考虑。

    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作为初三学生的田某对智能手机的用途、功能及价格已然有了一定的了解,但田某在订立手机买卖合同时,毕竟年方十四周岁,他对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且购买该款智能手机的金额过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又不予以追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原告卢某在与被告田某订立买卖合同时,未曾要求被告田某的法定代理人加以追认,何况两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且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故原告卢某与被告田某之间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