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行政不作为行为由谁负举证责任
作者: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3-07-24 11:00:32


    【案情】

    某企业开办制药厂,完成拟办筹建后,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后,没有按规定的时间给予验收,该企业无法领取《药品生产许可证》,也无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延迟药品的生产。某企业向法院起诉原审批部门行政不作为。法院在审理中,对被告行政不作为,应由谁负举证责任存在分岐。

    【分岐】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行政不作为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条规定被告证明责任的范围限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规定对不作为是否承担证明责任。因此,不作为的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行政不作为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和被告承担。原告申请行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被告行政不作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行政不作为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行政不作为,法院也是对被告行政不作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因此,只有被告向法院提供其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既包括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被告因行政不作为被诉至法院,法院也应审查行政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本案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验收是由原审批部门进行的,被告原审批部门都会保存有相关材料,被告有可能不会将验收证据材料完全向原告开放,因此,原告提供验收等证明材料显然有困难。本案应由原审批部门负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