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承担迟延违约金后是否还应继续履行合同?
作者:邓焕梅   发布时间:2013-07-24 10:03:49


    【案情】

    王某与一山鸡养殖户签订了一份购销山鸡合同,合同约定,山鸡养殖户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王某提供成品山鸡,以供王某按时转销给李某和张某这两大外县养殖户。合同中还约定,养殖户如果不按时交付山鸡成品,则要承担1万元的违约责任。在王某提供10万元的定金后合同成立。不料后遇到瘟疫,养殖户告知王某不能按时交付山鸡成品。那么该山鸡养殖户在承担1万元违约责任后,是否还应该继续履行合同规定提供山鸡给王某?

    【分歧】

    观点一认为山鸡养殖户在承担因自身无法按时提供山鸡的违约责任后,不再承担继续提供山鸡的义务。因为其已经违约,而且也承担了1万元的违约责任,因此不应该再承担继续提供山鸡责任。

    观点二认为山鸡养殖户应该继续履行责任,即使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仍然要继续承担提供山鸡成品的义务。因为养殖户承担的1万元违约金只是承担迟延履行责任而已,并没有承担合同主要义务。

    【评析】

    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山鸡养殖户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义务,继续为王某提供成品山鸡。原因在于:

    王某与山鸡养殖户签订的合同中出现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事实证明该合同合法有效,也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那么对于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养殖场在承担出现瘟疫而无法按时提供山鸡的违约责任后,是否还应该继续提供山鸡呢?答案的肯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该条可知,对迟延履行所进行的约定,该约定并没有派出合同的继续履行义务。由此,山鸡养殖户在无法按时提供山鸡成品时,应当承担1万元的迟延违约金,是有罚可依的。同时,由于其合同在身,与王某签订的购山鸡合同仍然要继续履行,他们之间的债务并没有消除。因此山鸡养殖户仍然要继续提供山鸡成品,否则又要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山鸡养殖户在承担1万元违约金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王某给与适当的通融,协商继续履行合同的细节,以保证合同的继续行使。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