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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同室操戈 相互算计终分飞
发布时间:2013-07-25 14:15:13


    本网讯(陈秀萍)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判决原告崔某与被告高某离婚,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崔某与被告高某于1993年相识,1996年,在高某明知崔某已婚的情况下与之同居,2005年,崔某离异,2010年3月13日,崔某与高某在海拉尔区登记结婚。2011年 4 月16日,高某以崔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其隐瞒生意和工程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与崔某离婚。

  庭审时,高某举出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13日的协议书,内容为:我与崔某从1996年开始在一起居住生活,2010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崔某同意从1996年以后所有在崔某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归我俩共同所有,特此协议。该协议上留有高某和崔某的签名。崔某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协议是高某利用崔某练习签名时遗留签名的白纸添加协议内容后伪造的。经鉴定,结论为:“ 1.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13日 ”落款署名“崔某”“高某”的协议书左下方的“崔某”签名字迹形成于2010年3月之后;但不能确定其余字迹的形成时间;2.协议书存在如人为处理痕迹,未检见涂改字迹”。该鉴定结论作出后,高某于2011年6月22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了起诉。2011年7月7日,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高某利用制造假证据诈取其婚前财产为由要求与高某离婚。作为关键证据的协议书经重新鉴定,结论为:1.协议书上“崔某”签名字迹形成时间早于“高某”签名字迹和其余字迹形成时间。2.协议书上空白处没有发现可辨字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双方关系日趋恶化,自2011年4月起双方已经发生两次离婚诉讼,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根据鉴定结论,被告高某所举协议书上“崔某”签名字迹形成时间早于“高某”签名字迹和其余字迹形成时间,可以认定该协议书是被告单方制作的,其内容未得到原告的确认,该协议未成立。因此,被告关于原告已承诺自己1996年后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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