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相互关系
作者: 汪喜太 谢伟鹏   发布时间:2013-07-25 14:23:36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不仅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根源,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司法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我国国情,当前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除了那些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外,大都集中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司法、执法机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或者司法、执法机关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判决结果或诉讼程序显失公正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或者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等等。这些案件,通常在媒体的披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或者引起上级领导甚至高层领导重视,下达批示,最终对被告人依法追究,绳之以法,或者对案件重新秉公处理,纠正错案。

    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司法公正,但媒体也存在用事实报道还源真相的客观公正诉求,当法制社会对于整个社会体系的要求越来越高的时候,社会对于司法的公正不仅仅体现于依法行政和执法公正,而是要看到司法参与整个社会发展中起到的应有的作用;从这一点上说媒体是乎更容易让老百姓接受,因为媒体没有执法这一环节,媒体是报道事实,还原真相,从这一点上来说,媒体的报道不仅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也是对司法实践的有利补充,从追求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两者是互为关系的。在一个法制高度发达的社会体系中,光有司法的公正不足以覆盖整个社会对于正义和公平的宏扬,当然如果没有司法的公正,光是媒体的报道不足以稳定秩序,从这个角度来说媒体之于监督是基于司法的实践,是基于对过司法的实践来还原比较专业的诉求,这个比较专业的诉求另一方面也是告诉广大的民众,我们要怎么做才能是合法的,还可以延伸到怎么做才是合理的,从合理到合法,从合法到合德,关于这个社会的公正的讨论可以持续很久。

    实践中,我们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尽可能地消除媒体大量覆盖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这就需要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需要将媒体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重要的是要寻求法律所保护的各种权益之间的平衡。审判公开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公众和媒体了解司法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与此同时,还要考虑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社会的安全,国家秘密,被害人、证人的权益,等等。

    从媒体的角度,要加强自律,报道司法活动要采取对法律负责的态度,遵守新闻工作的要求,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从司法执法机关的角度,要主动配合媒体报道,提供方便。可以适当地参考国外有关做法,在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建立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要形成一套制度和规则,以便媒体和司法执法机关共同遵守。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新时期、新环境,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既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又要避免大众传媒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要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要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司法的权威成为当前的重大课题,这些问题须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发展。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