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农村配偶继承权实现的障碍及法理分析
作者:莫田华 孙志灵   发布时间:2013-07-25 09:52:01


    在不少农村社会,夫权思想一定程度上还顽固存在,再加上农村财产的特殊性,使得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在现实中要实现起来常常会遇到各种不正当的障碍,极大的损害到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分析、理清这些障碍所在,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对实现法治农村社会建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大意义。

    配偶继承权的产生根据是男女双方既存的合法婚姻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理之所以赋予夫妻之间享有遗产继承权,原因在于夫妻之间具有最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人身关系存在的前提下,继承遗产是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配偶一方发生死亡事实时,另一方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延续,是基于身份权而产生的财产性权利。

    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这是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新中国的法律提出男女平等的同时,在具体的法律文件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从而在《继承法》中赋予配偶双方互有继承权,而且彼此平等,体现了对妇女权利的重视与提升。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依法处分其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但配偶继承权在法律上的实现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配偶继承权的产生必须取决于男女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只有同被继承人存在着合法夫妻关系的人,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同时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两性结婚关系。二是必须发生配偶一方死亡的事实,这是配偶继承权发生的法律事件。三是死亡一方没有明确反对、剥夺配偶继承权。如死亡一方在死亡前立下遗嘱明确的反对和剥夺配偶的继承权,配偶则丧失了继承权利。四是死亡一方要有遗产留下,这些遗产可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以及某些财产性权利也可继承。

    在司法实践中,在农村社会,妇女实现其配偶继承权往往是困难重重,主要障碍有:一是受封建社会腐朽思想影响,歧视妇女,尤其是丧夫妇女的现象比较严重。农村妇女丧夫后,往往被当地社会及群众所歧视和排斥,这主要是由于封建社会极端的男女不平等所致,从而影响到丧夫妇女的财产性权利受到不正当的种种非法侵犯。二是农村社会财产的特殊性导致农村丧夫妇女的配偶继承权实现起来困难重重。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主要财产往往没有产权,很多是登记在男方的名下,一旦丧夫后,这些财产继承起来极易受到不正当的干扰。三是农村妇女的话语权比较薄弱,农村社会妇女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低下。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从国际趋势来看,很多国家的继承立法都进一步的加强了配偶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强化了配偶的继承权。这也是现代社会对婚姻、家庭与死者财产之间的关系所给予的关注,是承认生存配偶对死者财产的形成和维持所作的或多或少的贡献,同时也是立法者在现代婚姻危机不断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阻却危机的手段,反映出了社会对其作出的价值判断,试图用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中主体的切身利益。这些规定在新中国的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反映了新中国对实现男女平等,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视和努力。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妥善的处理好农村社会妇女的配偶继承权纠纷,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贯彻法律精神,宣扬法律精髓,及时到位的维护丧夫妇女的配偶继承权。同时,社会各界应弘扬、树立社会道德新风气,荡涤那些陈腐、落后、愚昧的思想观念,切实的尊重妇女,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继承权,让法治的春风吹遍广袤的农村大地。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