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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失踪后又出现子女能否追讨之前抚养费?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7-26 09:36:44


    【案情】

    2001年6月,小丽的父亲王某与母亲黄某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小丽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整至成年。可是调解书一下,母亲黄某就出外打工,音讯全无,抚养费也没着落了,父亲王某独自抚养小丽至今。2013年6月,母亲黄某回到老家被小丽得知,后向其母黄某追讨12年的抚养费。

    【分歧】

    母亲黄某应否支付小丽前12年的抚养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母亲黄某不应支付小丽前12年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情已过12年之久,已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母亲黄某应该支付小丽前12年的抚养费。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是人身权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该案中,抚养权纠纷是一种请求权,但是是人身属性的请求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所以黄某无权以过了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其次,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从上述法条可以得知,母亲黄某对小丽是有抚养义务的,不能因本人意志而放弃。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亲王某与母亲黄某在法院离婚时达成了调解协议,母亲黄某按照调解协议应当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于小丽。

    综上所述,母亲黄某应该支付小丽前12年的抚养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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