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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指使殴打他人致轻伤 两被告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9 10:03:27


    本网讯(苏传清)  两男子因受人指使伙同他人故意殴打他人,并造成轻伤。7月19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开兵、邓国顺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十个月。

    因受他人指使,2013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邓开兵从灵山邀集被告人邓国顺与何兴(另案处理)及绰号叫“的高”、“机七”、“老云”等男子,驾车至钦州市钦南区东盟会所大厅门前处等候,见到被害人秦恒乐出现在该处后,由被告人邓开兵对被害人秦恒乐进行指认后开车在附近等候接应,被告人邓国顺与何兴、“的高”、“机七”、“老云”等男子即下车持事先准备好的水管殴打秦恒乐,致秦被打伤后送医院治疗。打后,被告人邓开兵驾车搭乘被告人邓国顺等人逃跑。经法医鉴定:秦恒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开兵、邓国顺自愿预交了25000元到本院代管,表示作为赔偿款支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开兵、邓国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庭上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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