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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市公然盗钱包 偷窃100罚金两千
发布时间:2013-07-29 10:06:09


    本网讯(王健 张小涛)  公共场所扒窃,无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因在超市内扒窃他人钱包,盗得现金100元,7月23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2013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江某在焦作市大张惠利佳超市焦南店内趁被害人张某买东西时,将其挂在购物车上的手提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0元、居民身份证1张、超市积分卡2张。赃款后被追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在超市内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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