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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非法持有三支砂枪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07-29 10:25:27


    本网讯(陈忠强)  7月26日,广西宜州市法院以被告人韦光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2月4日,宜州市公安局民警在搜查韦光仁在宜州市庆远镇矮山社区原矮山乡政府大院租住的房子时,查获其非法持有的三支砂枪,枪长分别为168cm、188cm和21.9cm,机件完好,且能正常出发的砂枪及一批火药、铁砂、底火、军用子弹。经河池市公安局鉴定,韦光仁非法持有的三支砂枪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韦光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宜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月3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光仁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韦光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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