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继超 刘明朝) “被告人李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法官宣读完判决,面对庄严的国徽,李严流下了悔恨的泪水。7月29日,泾县法院对一起偷盗他人木材的案件作出上述宣判。
“别人逼债逼的太紧了,我实在是没有办法,才想到要去偷他木材的,现在我非常后悔!”庭审李严最后陈述道。李严,男,42岁,泾县人,细数他的人生,可谓是劣迹斑斑。他曾三次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92年被判二年,95年被判七年,02年被判五年,却仍不悔改。为了还债,李严分别于2013年4月9日、4月12日到被害人张建所有的山场上,偷盗其伐倒的杉原条。第二次,张建当场发现后报警。李严两次偷盗的木材经鉴定价值为6492元,其中既遂数额为4月9日盗窃的31根杉原条,价值2936.85元;未遂数额为4月12日盗窃的32根杉原条,价值3555.30元。所盗木材均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严曾因盗窃三次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判决书中写道。失去自由的李严,只能为他的犯罪行为独自吟唱“铁窗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