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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卡上余额莫名蒸发 银行存过错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29 10:30:34


    本网讯(肖和平 秦泽湘)  刷卡消费后,卡上的余款竟然无缘无故的消失了,经查,是被人盗刷了,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储蓄卡被盗刷而起诉发卡银行案件,银行因存在过错,被判赔偿。

    2012年10月5日左右,家住湘潭市岳塘区的魏华在湘潭市雨湖区基建营心连心门店收银台以刷卡方式消费4354元和486元,当时卡内还有余额67 884.2元。出乎意料的是2012年10月6日,魏华突然发现该卡内67 800元存款不翼而飞。经查询得知,该存款被身份不明人员以转账方式三次转走50 000元和分8次刷卡取现17 800元。商场消费后,存款被盗刷,她心急如焚,虽然被告也进行了短信提示,但是短短五分钟时间根本来不及处理,于是当天就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该案至今未破。无奈之下,魏华一纸诉状将某银行湘潭分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7 8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魏华银行卡被盗刷的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方面并不具有银行卡真伪鉴别的能力,未能有效识别复制或克隆的银行卡。对银行提出其银行卡符合国家标准,法院认为银行卡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不能免除银行不能识别伪卡或克隆卡的责任。银行不断升级、改进其银行卡机器配套系统,弥补漏洞,在技术上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可防非法复制性,保障用户存款安全,是其法定义务亦是合同义务。因此,银行应承担80%的责任。魏华作为储户应对密码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但是她在第二次刷卡消费时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给了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因此她在银行卡密码的泄露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将本次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作为一个整体,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主义务时应承担的比例(被告银行承担80%,原告承担20%)划分相应的责任,判决银行赔偿原告损失54240元。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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