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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与人起争执 毁坏财物被判刑
作者:侯会琴   发布时间:2013-07-29 10:06:49


    “喝酒误事”,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可偏偏有些人总是在酒后做一些追悔莫及的事。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月1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在西平县某娱乐会所666包间内因不愿预交房间费用而与服务生发生争执,后将包间内的钢化玻璃桌、水晶无线话筒座、茶杯、烟灰缸砸坏。

    本院经开庭审理依法查明了上述事实,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毁坏物品价值6759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的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李明(化名)经济损失4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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