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上门逞凶酿血案 皆因琐事失理智
发布时间:2013-07-30 10:44:07


    本网讯(王龙江)  7月26日,八年前的一起凶杀案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面对法庭的审理,身材高大、长相标致的被告人张保林显得木纳而茫然。对他来说,这样的表情或许是东躲西藏后被绳之以法的一种释然。

    案情并不复杂,可引发血案发生的缘由的确让人折腕叹息。公诉机关审查查明,被告人张保林与被害人张某某一家既是同村村民,且同性同宗。两家并无矛盾,而且案发前的当天中午、晚上都在一起喝酒,“我管他吃喝,他为什么还要骂我”,法庭上,面对法官的讯问,张保林反复嘟啷着这么一句话。2005年11月3日23时许,一天喝了两场酒后的被告人张保林骑摩托车载着被害人张某某一同返回村里,天黑加之途中巅波,张保林让被害人张某某下车走,酒后的张某某认为被告人不带他回家,便骂骂咧咧地起来。回到家后,张保林越想越气,提着个矿灯赶到被害人家理论。迎面碰到被害人之父张某,两人随即发生口角,张保林右手提矿灯照射张某面部,并持铁棍朝其头部猛击一棍,当场致其倒地。被害人冯某听到院内有动静,便从屋内出来,上前拉扯张保林衣服时,被张持铁棍击打脸部一棍,当场受伤昏迷。此时,被害人张某某从外面走到自家院内,红了眼的张保林持手中的铁棍对张某某的头部进行了多次击打,致张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张保林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急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死亡,被害人张某系因外力打击头部致广泛性脑室系统出血死亡,被害人冯某左侧面部操作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保林因琐事遭辱骂后,闯入被害人院内,持械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虑到天气炎热,为了尽可能地方便群众诉讼,当日的庭审在固镇县人民法院进行。法庭的旁听席被双方的亲属占得座无虚席。家破人亡的被害人冯某及亲属情绪激动,要求对被告实施严惩,并提出20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没有作出当庭宣判,案情经庭后合议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再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