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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出售宅基地 妻子诉请合同无效被驳
发布时间:2013-07-31 10:08:40


    本网讯(王莉 覃玉莲)  丈夫擅自转卖拆迁补偿的宅基地给他人,妻子起诉要求确认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驳回原告廖娟的诉讼请求。

  原告廖娟和被告黄天明系夫妻关系。2006年原告和被告在贵港市城区高滩岭建有楼房一栋。2006年3月13日,贵港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与被告黄某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约定:贵港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被告黄天明的楼房一幢,在贵港市江南商贸城安置区中安排相近面积的宅基地给被告黄天明等内容。协议书签订后,被告黄天明于2007年元月30日和秦学军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将《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安置协议书》中的宅基地转让给了秦学军,当日,秦学军向被告黄天明支付了转让款120000元。2012年10月11日,原告认为该《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安置协议书》中的宅基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黄天明无权私自处置,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被告黄天明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安置协议书》仅有被告黄天明的名字,原告并未在协议书上签名,秦学军无从审查被告黄天明转让给其的宅基地系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还是被告黄天明单方所有的,其有理由相信被告黄天明是该宅基地的完全权利人;而且秦学军已经支付了合理的转让款120000元给被告黄天明;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黄天明和秦学军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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