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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外遇致感情破裂 妻子获精神损失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29 16:00:45


    本网讯(房莲)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据悉,赵某和李某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共生育一女孩。孩子的出生让家庭增添了许多欢乐。

    2012年10月在外做生意的赵某更加努力赚钱,腰包逐渐鼓胀起来,生活也因此多姿多彩,认识了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并长期与这女子非法同居在一起。对李某越来越冷淡,经常不回家,李女士再三劝道,但心留在外面的赵某,那里听得进一句话,反而就是一顿暴打,李某觉得心灰意冷,认为感情名存实亡,没有和好可能。故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庭审过程中,赵某不但对自己的行为感到一丝悔意,反而说赵某“黄脸婆”不懂得生活,法官见调解没有希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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