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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朋友报复“仇人” 自己和朋友一起进监狱
发布时间:2013-07-31 10:46:46
本网讯(郭小强) 与人因小事产生矛盾后,男子心生不快,于是纠集朋友持砍刀、鱼叉等工具将对方堵在家中砍成重伤乙级。2013年7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成、魏伟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熊超因琐事与被害人涂炳产生矛盾,意图对其实施报复,并将此事告诉被告人罗成、魏伟。2012年8月4日晚19时许,被告人罗成、魏伟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一居民楼内发现被害人涂炳,随即电话告知被告人熊超。被告人熊超纠集了“君君”(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鱼叉、钢管、砍刀等工具赶至上述地点,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罗成、魏伟汇合后来到被害人涂炳所在房间,被告人熊超手持一根钢管伙同其后叫来人员将涂炳全身多处用刀砍伤致涂炳失血性休克,随即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涂炳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乙级,伤残八级。 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熊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罗成、魏伟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熊超、罗成、魏伟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涂炳人民币2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超、罗成、魏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乙级、伤残八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熊超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熊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成、魏伟未直接动手打伤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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