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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买卖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3-07-31 16:38:43


    本网讯(彭靖翔)  争议标的额虽小,只有区区几千元,但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及多次现场调查取证才得以查明事实。7月23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合并审理了这样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把民事调解书送到原告及被告方手中,双方满意地直点头。

    封刀与高飞在金溪县浒湾镇合伙经营鸿富超市,高飞系该超市负责人,雇佣冯翔为该超市营业员,周达在县城经营奶粉批发部。因经营需要,周达与鸿富超市每年签定一份某品牌a号奶粉买卖合同,并根据交易习惯该超市从周达处购买了该品牌a号奶粉,周达不得再把该品牌a号奶粉批发给其它超市销售。

    2011年7月23日,封刀在周达经营的奶粉批发部购买了上述奶粉用以鸿富超市销售,并向周达出具了一份1000元的货款欠条;2012年4月份至同年8月份封刀与冯翔又多次在周达处购买了该奶粉用以鸿富超市销售,并向周达出具了三张金额共计4564元的货款欠条;2013年3月经周达多次催讨上述欠款,封刀和冯翔拒不支付所欠货款,故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封刀和冯翔清偿。

    封刀认为周达向其它超市批发了该品牌奶粉,周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上述该品牌a号奶粉买卖合同协议,违反了该地区交易习惯在先,故以此为由拒不向周达支付上述欠款。冯翔认为其只是鸿富超市的员工,其进货行为是超市工作行为,没有义务支付该欠款。

    法院受理后,经庭审前法官阅卷,依法追加第三人高飞为被告,并经被告方同意依法合并审理该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开诚布公坦诚相待,致使一审法院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多次要求原、被告双方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证据,并经多次现场调查取证和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才得以查明以下事实,第三人周大齐在该地区是上述该品牌系列奶粉的代理商,周达只是该品牌a号奶粉的经销商,高飞与封刀认为其它超市所销售的该品牌b号奶粉是从周达处批发,而实际是从代理商周大齐处购买。故法院认为周达并没有违反该地区奶粉销售的交易习惯,高飞与封刀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冯翔是鸿富超市的员工,其为超市购买奶粉行为是工作行为,其违约责任由该超市承担。

    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高飞、封刀清偿周达欠款人民币1000元,并返还周达价值4564元的尚未销售的该品牌a号奶粉。协议签订后,被告方当场完全履行了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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