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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作者:陈永琴 廖仲卿   发布时间:2013-08-01 09:17:10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执行人不能准确、及时地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而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又难以查明被执行人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久拖难执。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损害了法律尊严,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由于该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把握,有些申请执行人认为,案件一经法院立案执行,完全是执行人员的职责。只要找法院领取执行标的款就行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十分繁重,难以及时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一方又不能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消极不履行,甚至公然抗拒执行,这些都无疑使案件久拖难执。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强调被执行人报告和鼓励其他人举报的基础上,应正确处理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与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关系,笔者认为,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执行工作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状况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这是申请执行人举证的法律依据。法院立案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并指定时间让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据。举证通知书可以明确列示: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关个人的收入、有价证券、企业中的收益、知识产权、车辆及房地产等有关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当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提供证据,而经人民法院依职权又调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不经申请人申请,而直接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在裁定书中注明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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