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对基层法院法官轮岗的思考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8-02 11:16:26
关于法官轮岗这一话题,历来争议颇多,以赞成者居多。近日,听到本院一位长期在法庭工作的“办案能手”抱怨,对办理的几类民事案件已经形成思维定势,很难对裁判文书进行改良,这引发了我对基层法院法官轮岗的思考。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中,轮岗作为提高法官综合素质、优化审判资源的一种手段却也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工作的专业化不是很强,为化解案件增多给基层法院带来的审判压力,应当培养基层法院法官多面手的能力。笔者认为,基层法院法官定期轮换岗位,以挖掘内部审判资源的潜力,提高现有法官队伍整体审判能力是一条可行的出路。 一、基层法官轮岗的意义和作用 1、扩大法官知识面,有利于培养复合型法官 法官在不同部门之间轮岗既可以提高法官应对不同工作,增加多方面工作经历与经验,形成复合性能力;又能使法官积累审理不同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避免因长期在某一岗位任职而出现的因循守旧、凭经验办案、不思进取的现象。而基层法院首要需求并不是“专业化”“精英化”法官,而是能够做到“案结事了”的大众化、民主化的复合型法官[1],避免法官因长期从事一项审判业务而局限了思维,防止法官因在同一个岗位时间太久而形成某种程度的专断。 2、激活法院的内部活力,激发法官的工作热情 基层法院的法官如果长时间处理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往往会形成凭经验办案的主观思想,而法官之间轮岗能促使法官转换思想,转变观念,使法官的工作兴趣得到显著提高,激发工作热情。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手段。由于地域限制,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某个部门或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会不自觉地形成人情网、关系网,极有可能利用审判权谋取私利,极易滋生腐败。法官之间实行轮岗,有助于打破关系圈、人情网,对预防司法腐败,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积极的作用。 4、法院管理的现实需求。为不断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干警的考核,法院管理阶层为了实现管理目标,将不能胜任现任岗位的干警通过轮岗交流的方式调整到其他部门工作,以期达到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2]。轮岗机制很好地实现了人才与岗位的匹配,人尽其才的人才培养目标。 5、夯实年轻法官职业基础的有效措施。审判活动本身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学习过程,轮岗一方面可使年轻法官熟悉不同审判领域的知识,积累司法经验,增加社会阅历;另一方面也更容易发现哪个审判领域最有利于发挥其专长[3]。这无疑为他今后相对固定从事某一领域的审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职业基础。 二、构建法官轮岗制度的设想 法官轮岗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不能过于频繁和不顾实际情况地一味强调轮岗,法官轮岗要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不能搞形式主义,要实行有限制性的轮岗制度。 1、对基层法院新任职的年轻法官轮岗。年轻法官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较强,适当的岗位轮换能够使其熟悉不同审判领域的知识,积累司法经验,注重社会阅历,应该实行“职业基础式”轮岗,在不影响法院整体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安排新任职的年轻法官到不同审判岗位工作一段时间,并加强考核,发现哪个审判领域最有利于发挥其专长,为其今后相对固定从事某一领域的审判工作奠定良好的职业基础。而对于年龄较大尤其是40岁以上的法官,则应当慎重轮岗。 2、对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轮岗要求的法官。世事的变化无常,要求我们因人而异。比如有些法官由于身体健康、家庭情况、自身因素的变化,转换岗位有利于其自身发展,其轮岗请求也应允许[4],但应设置一定的程序。 3、根据法官的个性有目的的轮岗。由于不同个性的法官,对于岗位变化的认同度是不同的[5]。一般说来,偏外向型的法官更容易接受和适应轮岗,而内向型的法官对于岗位轮换可能会有较强烈的抵触和排斥,在实行轮岗时应征求法官的意见和建议,让其做好思想准备。 【注释】: [1]朱爱军《基层法院法官轮岗有三个优点》,载于产经新闻报 [2]高胜敏、张军庆《法官轮岗的几点思考》,载于江西法院网 [3]吴宏逵《也谈法官轮岗》,载于中国法院网 [4]高胜敏、张军庆《法官轮岗的几点思考》,载于江西法院网 [5]高胜敏、欧阳萍《对新时期人民法院轮岗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于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