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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集中开展违规配置使用公务用车专项治理
发布时间:2013-08-02 13:37:57


    本网讯(吴艳霞)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正之风,促进各级法院干警公正廉洁司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方案,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对违规配置使用公务(警务)用车专项治理活动。

    按照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对本单位公务(警务)用车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排查内容包括:(1)是否存在超编制、超标准配置公务(警务)用车的情况;(2)是否存在挪用、出借、套用或者伪造、变造公务(警务)用车牌证的情况;(3)是否存在公务(警务)用车牌证不全的情况;(4)是否存在擅自喷涂警车制式外观或者违规安装警灯、警报器的情况;(5)是否存在将公务(警务)用车借予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情况;(6)是否存在非指定驾驶人员驾驶公务(警务)用车的情况;(7)是否存在非因紧急公务而违规使用警灯、警报器或者不遵守交通管理秩序的情况;(8)是否存在非因执行公务而将公务(警务)用车停放在旅游景点、餐饮娱乐等场所的情况;(9)是否存在擅自使用公务(警务)用车办理私人事务的情况;(10)是否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公务(警务)用车或者驾驶公务(警务)用车肇事逃逸的情况。

    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通过教育排查摸清公务(警务)用车底数,做到无一疏漏,切实可控,绝不允许弄虚作假;要进一步明确公务(警务)用车管理部门、责任领导和停放地点,从根本上杜绝违规使用和乱停乱放行为;要建立严格的公务(警务)用车使用责任制,每一辆公务(警务)用车必须明确驾驶人员及主管领导, 填写《公务(警务)用车基本情况登记表》,做到一车一表, 并要组织公务(警务)车辆驾驶人员签订一份严格遵守公务(警务)用车使用规定承诺书。

    对于清理排查出的问题,省法院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对超编制、超标准配置的车辆,应当交由有关部门收缴、拍卖,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调剂使用。(2)对套用、伪造、变造的车辆牌证,应当交由有关部门统一销毁。(3)对牌证不全的车辆,应当停驶补办相关手续,不能办理的,应当交由高级法院装备管理部门统一处理。(4)对擅自喷涂警车制式外观或者安装警灯、警报器的,应当恢复原车外观,拆除并收缴警灯、警报器。(5)对借予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车辆和挪用、出借的车辆牌证应当限期追回。(6)对非指定驾驶人员驾驶公务(警务)用车的,应当责令纠正。(7)对具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行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8)对今年以来曾经具有滥用警灯警报器、不遵守交通管理秩序,将公务(警务)用车乱停乱放、公车私用等行为的人员,应当责令深刻检讨,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在这次集中整治过程中,省高院要求各市中级法院结合开展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及改进司法作风专项检查等工作,对辖区法院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工作进行随机抽查。若发现组织学习不认真、清理排查不彻底、整改处理不到位的,要责令相关单位重新补课;若发现弄虚作假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同时,省法院表示,将把公务(警务)用车专项治理活动作为日常审务督察的内容之一,对全省各级法院专项治理活动的工作进展及公务(警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年内适当时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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