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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评查机制是提升案件质量的保障
作者:牛树华   发布时间:2013-08-05 10:32:41


    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乎司法公正的实现及其程度,其被视为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作为一项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属于审判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保审判、执行工作健康运行的有效保障,对减少办案差错、提升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如何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办案瑕疵,有效杜绝办案风险是当前创新审判管理环境下一个值得认真思索的问题。笔者以嫩江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所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情况为视角,对目前案件质量评查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功能的重要性作粗浅探讨,以期对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本人做为嫩江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小组评查成员,参与了法院半年多来案件质量的评查。通过案件评查,切身感觉到基层法院案件还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工作责任心不强。少数审判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办案作风不实,以致在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方面出现技术性或常识性的低级错误。诸如卷宗装订不规范、不能体现卷宗材料的连续性和系统性;裁判文书打印校对不认真,裁判文书错字、别字经常发生;送达回证不规范,“送达人”项漏填或填写不全等等。

    2、能动司法意识薄弱。少数审判人员存在消极办案、机械办案的思想,怠于履行释明义务,怠于引导举证质证,怠于依职权调查取证,积极、主动查明案件事实的意识不强,能动履行司法职能的要求落实不到位,导致案件特别是缺席判决的案件事实不清或认定错误。

    3、法律功底不扎实。当前,社会生活丰富多彩,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出台,少数审判人员平时不注意业务学习,遇到问题不钻研,凭经验习惯办案,司法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求,在举证责任分配、案件事实认定、辨法析理论证、法律法规适用方面的能力不强。

    4、裁判文书论证说理不透切。法官作出裁判的过程就是对事实作出评判和对法律进行适用的过程,应当彰显法理思辨。但有的裁判文书对证据不予认证,在说理部分,三言两语、轻描淡写、隔靴搔痒。究其原因,是不敢说、不会说、不能说、不愿说,从而形成释法不到位,说理不入情,难以让当事人服判。

    纵观案件评查出的问题,感到案件质量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审执人员主观方面所致。有人说存在问题是因为案件多、办案人员少、没有书记员、办公装备差等等,这些借口是经不起推敲的,现在审判执行人员少案件多、任务重的确是客观原因,但不是案件质量差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还是个别办案人执法理念不强、责任心不强、案件质量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案件质量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卷宗材料规范的重要性,得过且过对案件不负责任、对自己不负责任。另外有些同志埋头办案,不知道学习新的法律规定,对现在的评查标准不熟悉,凭感觉办案,按感觉制作案件材料,造成有些问题评查办指出来才知道是问题,知识更新没有与时俱进,需要加强学习。

    二、完善评查机制是提高案件质量的根本保障。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对审判质量的评估,通过评查,能够发现案件审理中的不足,对审判工作进行适时的监控和评价,其目的在于检验、反馈、改进和提高,保证“公正与效率”,为院领导及时掌握全院案件审执情况、案件质量等方面提供可靠的信息,更是法院提高案件质量的根本保障。通过对嫩江县法院部分案件的评查,感到案件评查监督机制所固有的积极作用得到一定程度的显现,预防和引导两项基础功能得以发挥。但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至今在全国法院系统内部尚未作出统一、规范的制度安排和运作模式,各地法院都在试水、探索,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现实境况必然导致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感到,应进一步推行和细化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可极大提升案件质量。

    1、完善的评查机制 ,是审执人员提升业务水准的保障。作为一名法官,首先要懂法、学法,才能办好案件。加强法官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审判实践中所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很多方面都是因为业务知识缺乏所造成。要真正提高办案质量,必须要加强业务学习,要以开展司法管理年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以岗位大练兵活动,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和强烈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依法裁判的能力和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水平。做到这些,只靠领导口头督促是不够的,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评查机制约束人、管理人,让干警感觉到不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准,就会落伍,就会被淘汰。

    2、完善的评查机制,是增强审执人员责任心动力。从近年来评查的情况来看,在程序操作、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实体处理方面发现的问题较少,问题大多表现为细节性办案瑕疵。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并反复,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案件承办人员及书记员责任心的缺失,审判庭内部对案件自查这一环节重视不够,导致案件自查环节形同虚设。进而,应研究制定相应惩戒措施,以刚性的举措保障自觉自查意识的形成,使问题得以及时弥补和消除。

    3、完善的评查机制,是避免违法裁判的高压线。 目前,人民法院内部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司法腐败,少数法官素质不高,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而在审前、审中、审后建立起立体全方面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就能发现违法违纪的线索,认真审查后加以处理,给司法腐败行为以有力的打击。

    4、完善的评查机制,可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目前各地法院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建设上还不统一,在评查标准上也不尽一致,即便是在同一个较为固定的评查标准之下,面对同一问题不同的评查人员可能因个人的认识和理解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评查结果,随意性很大,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必然会影响到各业务庭室及案件承办法官这样那样的现实利益,进而如何制定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或者规则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了,评查标准制定得过于原则会给评查人员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能导致相类似的问题因不同的评查人员认识上的不一致而导致扣分上的差异,从而直接影响到评查结果的公信力;评查标准制定若过于细化、繁杂,同样也会面临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死的评查标准永远落后于活的办案实际,它不可能预知并涵盖案件中可能会发生的所有问题。因此,制定更为合理、更具公信、更宜操作、更加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值得我们大家共同思索。

    5、完善的评查机制,是评查结果转化利用平台。从嫩江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开展的情况看,评查开展后,虽然每次都有总结分析,但仅仅是对案件承办庭室及承办法官善意地提醒与督促,仍停留在教育的层面。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在每次评查后均对个案存在的问题、制作下发《案件评查整改表》,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反馈整改情况落实不到位,对于评查出来的问题是否真正得以整改落实不得而知。要做到评查出的问题必须坚决整改,切实在“用”字上下功夫。我认为,应当加强这方面工作,其一,应完善跟踪追查机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需要整改的案件进行抽查验证,对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的应加大惩戒力度。其二,应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法官执法业绩的核心内容,并纳入法官政治待遇、福利保障关注的视野,使“争办精品案件、争创一流业绩”成为法官的内心自觉。其三,要将案件质量评查与法院的管理工作相挂钩,针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审判工作运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促进法院整体工作良性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黑龙江嫩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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