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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嫌电梯慢用脚踹坏电梯门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3-08-05 15:05:28
本网讯(郭冬根) 男子因醉酒想下楼离开,却看到电梯迟迟不到位,便用脚猛踹电梯门,致使电梯被损坏并停止运行。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小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2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刘小勇在遂川县一国际大酒店消费娱乐后欲乘坐电梯离开。因刚好是乘坐电梯的高峰,醉酒的被告人刘小勇看到电梯迟迟不到位,便用脚踹电梯门,致使电梯被损坏并停止运行。经鉴定,被损坏电梯价值为人民币8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小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刘小勇与酒店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勇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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