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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无证驾车致人死亡 自首又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8-06 11:01:47


    本网讯(王莉 杨冬妮)  一女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死亡,事后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沈娟妮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3年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沈娟妮无证驾驶车牌号码为桂RVW16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339线由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往木格镇方向行驶,吴火成在其右前方靠路边同向行走。当被告人驾车至贵港市339线12km+900m处(贵港市港南区木格加油站路段)时,因其驾车过于靠右行驶,以致临近吴火成时避让不及,其驾驶的摩托车与吴火成发生碰撞,导致吴火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沈娟妮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吴火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娟妮赔偿丧葬费人民币17076元给被害人亲属。

    另查明,被告人沈娟妮在事故发生后,当即向公安机关110报警,及打急救电话120抢救被害人,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如实交代本案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娟妮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沈娟妮在事故发生后抢救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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