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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
作者:谢伟鹏   发布时间:2013-08-06 09:18:27


    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中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建设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它可进一步确立法官的中心地位,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法官职业化进程;同进将降低法院的监督、管理成本,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人均结案数也会大幅度上升;弱化院、庭长的干预,加强其服务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官裁判的独立性。 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已历经数年,虽然对其中的一些理想性描述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却始终缺乏一套符合法官助理自身特点的具体管理机制,改革过程中普遍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障碍。

    为了确保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当前人民法院确需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了法官助理能使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层次清晰,职责分工明确,“人”与“事”能合理地协调配置。     

    第一、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助理承担了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法官能够从这些纷繁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同时,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助于消除审判职责不明、人员职责不清等弊端,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第二、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保持中立,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同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这就能够在法官同当事人之间建成一个屏障,隔断他们之间的联系,有利于法官中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第三、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其位,各乐其业,进而有力地推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进程。让法官承担了大量相对简单的辅助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须知,要培养一名成熟的法官需要付出的成本实在太大。

    第四、法官助理制度还将为选任法官打下坚实的基础,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的人才准备。同时,如果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被选任为法官,其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辅助法官工作的经验,也将有助于其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在当前司法实际情况下,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已成为历史的必然。

    改革之路必然不是一帆风顺的,法官助理制度是在坎坷中发展,我们期待它迎来更好的明天,也希望能在改革中发挥法官助理制度的重要作用。法院在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前,要针对人民法院实际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确定本院的法官助理名额,实行方案以及法官助理的条件、职责等,并制定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同时提高法官助理的待遇,除了物质待遇处,还有精神待遇,使法官助理随时感受到对工作的胜任感、成就感、责任感、受重视和富有价值的贡献等精神方面的待遇,从而促使法官助理安心本职工作,保持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性,不断促进法官助理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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