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杜秀) 妻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自己所欠债务,以为自己离婚后就不用再偿还了,然而事与愿违,当债权人找上门时才知道事情并不是自己想的那么简单。2013年8月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离婚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原告黄伟与被告赵颖曾是一对夫妻,但因为家庭琐事而离婚,因双方没有约定婚姻期间债务归属,原告黄伟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赵颖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伟与被告赵颖1997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个副食品批发店,因该店资金周转困难,被告赵颖于1998年5月向银行贷款9000元,但是原告一直并不知道有此欠款。后食品店亏损,这笔贷款一直未归还。2006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双方并没有协商此款如何归还。2010年5月14日,银行向原告催要此款,原告才得知所欠贷款,原告黄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向银行还清了该笔本金9000元,利息3771.13元,合计人民币12771.13元的贷款后,多次向被告赵颖追偿贷款中其应该负担的份额,被告赵颖不予理会,为此,原告黄伟向本院起诉,要求就共同债务超额负担部分计人民币6385元向被告赵颖行使追偿权。
本院认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共同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的,都可以行使追偿权。本案中,原告黄伟既已对银行先履行了共同债务12771.13元,其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的债务额度向被告赵颖行使追偿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