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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文化的重塑
作者:郭来生   发布时间:2013-08-07 09:32:18


    一、传统法院文化的透视

    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到清末沈家本修律及官制改革,中国传统司法审判基本上维持着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制度,中央一级虽然设置有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和官员,但这些机关并不具有独立性,而且随着朝代的更迭,职能可能也会有变化,从而影响了在历史发展进程司法经验的积累和法院文化的体系化。另外,从秦始皇开始,皇帝就享有最高审判权,之后的历朝历代,没有一位皇帝因为国土面积的增大和日常事务的繁忙,而放弃对审判权的控制。皇帝不仅可以直接审判定罪,甚至可以违背律法的规定作出裁判,所谓“朕即法律”。基于最高统治者享有的这种特权或是这种司法制度,就出现了历经地方的全部审级后,开始想方设法去京城控诉,或是越过地方审级,直接进京控诉,将诉状送交有关受理部门或是直接在道边等待某位级别较高的官员(甚至在宫门口等待皇帝),直接拦截递交诉状。虽然这种进京控诉在实践中成功的概率微乎其微,但在交通落后,信息不对称的年代,确实也可以纠正一些冤假错案,弘扬公正,也可以达到皇帝对地方的有效控制,故而官方也予许可。这也成就了广大老百姓对公平正义不懈追求的朴素心理,或许这就是今天上访行为的历史源渊。

    地方上始终实行的是行政兼理司法的模式,行政建置与司法审级一致,管辖范围相同,行政长官与司法官员合二为一,导致司法的行政化。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

    清末沈家本修律及官制的改革,现代意义上法院的建立,瓦解了传统的司法审判制度,但西方法院制度的学习和移植,仅仅是在某种制度上的确立,中国人传统的观念意识、生活处事方式等依然被保留下来,有意或无意的对抗着新型法院文化在中国的形成。

    二、外来法院文化的审视

    虽然中国最早引进的是西方司法制度,但影响最大的还是前苏联的司法制度,20世纪50年代,鉴于当时的国际局式,中国实行了“一边倒”的政策,开始了大规模的对前苏联司法制度的移植。不可否认,前苏联的司法制度对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可以说,如果没有前苏联的司法制度,也不会有今天日益完善的司法制度,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前苏联的司法制度已在我国生根发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前苏联的有些司法制度已经无法适应中国的发展需要,甚至阻碍社会的进步。前苏联党政不分,以党的各项政策代替法律、以党内领导人的指示、讲话等作为裁判的依据,这种法律虚无主义严重损害了法院公正的良好形象,“十年文革”中“砸烂公检法”,追求“无法无天”的自由,甚至在一些地区出现了由革委会、人民公社行使审判权的现象,就是法律虚无主义的最好注脚,前苏联司法制度中的一些消极影响至今并未得到完全摆脱。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都发生了空前的变革。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司法改革也轰轰烈烈的展开,大量西方的法律理论的引进和规则的移植,体现了中国人对法治的一种渴望,其实质是西方法院文化在中国的复制和本土化,但前苏联的司法制度也并未完全退出中国法院文化的阵地,这种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和规则能否适应中国的司法土壤,能否完全的中国化,成为司法改革中讨论较多的问题。

    三、人民法院文化的重塑

    “司法文化的差异性反映了司法制度的差异性。特别是在一个急剧变革的社会中,随着社会由封闭向开放,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变,司法制度也必然发生变化,并且成为促进和支持新的社会事实的重要手段。如果司法文化传统不能支持这一社会现实的变化,那么一种新的司法机制必然会产生或被创制。在这种社会语境下,新的司法态度和观念就往往成为司法变革的动力源泉,进而成为推动整个社会变革的推进力量。” [1]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时代发展之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召开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并发布相关的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方面的司法文件,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又召开了法院文化推进会,指导各地法院开展法院文化建设。

    由于各地法院的经济条件不一,对法院文化的理解也不同,在具体实践中,有的法院强调法院文化的建设就是改善丰富法官的业余文化生活,鼓励法官进行文学创作,增加藏书量。有的法院注重法官知识的更新,经常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讲座,资助法官攻读学位等。笔者认为,不论怎么样定位法院文化,皆离不开设置法院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院由众多法官组成,审判权的行使,均需要法官的具体操作,能否依法裁判,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法官的主观意识,故法院文化的建设主要是法官思想层面。因而就思想意识层面来说,人民法院文化的建设主要在法官的职责意识、法官的知识结构、法官的司法价值观三个方面。

    法官的职责意识是法官对自己的社会角色、历史使命、自身应具有形象及品质的认知。法院的职能是定纷止争,维护公正,法官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也有别于其他公务人员,且不论现实如何,人们心目中的法官就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是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官的使命就是让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

    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要对自己的职业有着正确的认识,而且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结构,达到专业化的程度,只有具备了相应的知识结构,才能在司法活动中正确理解一些司法政策的内涵,才能实现司法所追求的价值。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或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的司法价值观不同,法律适用的结论就可能不同,法官只有具有一种符合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价值观时,才能作出公正的价值判断。“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人民法院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重塑自我意识的成果,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期待的一个回应,意味着以公正、廉洁、为民为核心的司法价值观成为法官追求和遵循的理念,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做什么及如何做进行了诠释。

    【参考文献】

    [1]郑旭文、徐振东:“中国司法文化传统的基本品格及更新”,载《天府新论》2006年第1期。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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