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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法院开出新民诉法施行后首张银行罚单
发布时间:2013-08-07 13:34:32


    本网讯(通讯员 旷翔宇 陈肖茜)  近日,因山东省威海某银行违反相关规定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做出了罚款处理。该案也是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烟台市第一例银行因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而被法院处罚的案件。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受理了一起原告烟台某公司起诉被告威海某公司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财产64万元。法院立案庭干警于2013年7月4日下午到威海某银行,出示证件及相关查询手续后,银行工作人员经查询告知被告在该银行账户上有款项48万余元,法院干警当即递交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银行协助将该款予以冻结。银行工作人员则称,需等待主管签字后才可以办理冻结手续,而主管此时恰好又不在,需联系主管回来签字。在等待的过程中,被告方利用网银操作将该账户上的款项48万元转至被告公司在其他银行的账户,银行主管签字后法院只冻结了1000余元的款项,当法院干警追至另一银行时,得知48万元款项已被从被告公司账户转走。

    随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该银行拖延冻结时间,致使款项被转走,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为由,对该银行做出了罚款50万元的决定,并限期银行追回被转款项,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银行收到法院的罚款决定及通知书后,以自己没有拖延时间、没有通风报信为由向我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烟台中院立案庭法官与该行行长进行了沟通,指出该行的过错所在,并继续责令其追回被转移的48万元存款,或者协调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义务,促成案件和解结案。慑于法律的威严,该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协调被告与原告进行协商,在短时间内促使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之后,该银行向烟台中院撤回了复议申请。鉴于该银行在事后能够向牟平法院承认错误,并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牟平法院决定对其减少罚款数额。现该银行已按时缴纳了罚款。

    【法官释法】

    查询、冻结、扣划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是法院保全、执行案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和途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银行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协助法院做好查询冻结及扣划工作,但仍有个别银行出于本部门利益考虑,以各种借口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将本应由被告或被执行人承担的责任转嫁到自己身上,并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杨英凤向记者介绍,在法院保全、执行案件过程中,银行有协助的法律义务,如果银行违反法律规定,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对单位而言,一是面临罚款,二是要在转款范围内承担追偿责任;对个人而言,法院可对银行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或拘留,或是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予以纪律处分。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对单位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30万元上限改为100万元,可见,处罚措施十分严厉。

  杨英凤表示,本案中,涉案银行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致使被执行人将48万元的银行存款转走,将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责任转嫁到银行自己身上。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对银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追回被转移款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案的依法处理,再次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法律义务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弘扬了遵纪守法、恪守诚信的社会正能量。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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