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钟燕妮) 近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梁青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张晓燕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3年2月3日晚21时许,被告人梁青和张晓燕是一对恋人,他们一起到中国农业银行扶绥县某分理处自动取款机办理业务时,发现排在他们前面的一名男子(即被害人甘某)取款离开时忘记将银行卡取走,其银行卡仍插在取款机内,且处于可进行操作状态,梁青便指使张晓燕到门口查看该男子是否已经离开。张晓燕到门口后发现该男子已经离开便回到自动取款机前告知梁青。梁青便分3次每次2 000元取走银行卡内的人民币共6 000元。此时张晓燕因害怕遗失银行卡的男子返回,便劝告梁青不要再冒取但梁青并未听从,张晓燕见其未听从后也没有再劝阻。梁青又再冒取2次每次2 000共4 000元,此时张晓燕再次劝告梁青赶紧离开不要再冒取,梁青才停止冒取,后与张晓燕一同离开。被告人梁青和张晓燕总共冒取被害人甘某银行卡里面的人民币10 000元,并共同使用。另查明, 2013年6月5日,被告人梁青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 000元并取得甘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青和张晓燕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青提起犯意,并积极实施冒取银行卡内的人民币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晓燕负责望风,并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告人梁青进行过劝阻,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青和张晓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