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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他人在墓碑上的署名是否侵犯祭奠权
作者:邱家亮   发布时间:2013-08-07 14:00:07


    【案情】

    宋晓俊与宋晓辉系兄弟关系,哥哥宋晓俊在家务农,并照看年迈的父亲宋佳仁,弟弟宋晓辉在新疆工作,很少回家,但经常向父亲寄送些生活费。宋佳仁于2012年5月过世,宋晓辉因工作原因未回家奔丧,2013年清明节期间,哥哥宋晓俊邀请远在新疆工作的弟弟宋晓辉回家祭祖,宋晓辉却又以工作忙拒绝回家。宋晓俊一怒之下将父亲墓碑上宋晓辉的名字铲除,后被宋晓辉发现,宋晓辉认为哥哥宋晓俊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权,遂与其发生争执。

    【分析】

    本案的分歧在于哥哥宋晓俊擅自将弟弟宋晓辉在父亲墓碑上的名字铲除是否侵犯了宋晓辉的祭奠权。针对上述分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哥哥宋晓俊的行为没有侵犯弟弟宋晓辉的祭奠权。因为弟弟宋晓辉没有对父亲宋佳仁尽赡养、探望、祭奠等孝道,其祭奠权已经丧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哥哥宋晓俊的行为侵犯弟弟宋晓辉的祭奠权。因为祭奠权是近亲属对亡故亲属进行祭奠、悼念的权利,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死者的共同近亲属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各方的这一权利。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祭奠权是指近亲属对亡故亲属进行祭奠、悼念的权利,是对死者寄托哀思的权利,主要包括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对遗体、骨灰的占有权,以妥善的方式安葬死者的权利,对死者进行悼念行为的权利,在墓碑上署名的权利以及保持墓葬完整的权利等等。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祭奠权这一项权利概念,但它是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应该属于自然人亲属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死者的共同近亲属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各方的这一权利。对死者的祭奠行为,是死者近亲属人格的发展和完满的实现,不仅涉及到死者近亲属的内在人格利益,同时也可能影响到死者近亲属的外部社会评价。因此,法律对作为风俗习惯的祭奠权应该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遭侵权,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哥哥宋晓俊在未经弟弟宋晓辉的允许,擅自将其名字删除,剥夺了宋晓辉对父亲进行哀悼、追思、怀念的权利,给宋晓辉造成了精神痛苦,是一种侵犯祭奠权的行为。

    其次,祭奠权属于自然人亲属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是近亲属共同平等享有的权利,非特定情形死者近亲属不得妨害其他近亲属行使祭奠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特定的义务,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如果死者近亲属没有履行相关的赡养、扶养义务,那么其祭奠权可能被剥夺或消失。百善孝为先,是中国传统美德,子女在父母生前应对父母该尽赡养、扶养义务,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在精神上慰藉父母。本案中,弟弟宋晓辉因远在新疆工作,对父亲的赡养、扶养义务较之哥哥宋晓俊偏少,但其经常向父亲寄送生活费,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亲提供了必要的生活条件。虽然在父亲过世及清明祭祖期间因工作原因未能回家尽孝道,但哥哥宋晓俊不能依此剥夺弟弟宋晓辉祭奠的权利,更不能擅自将父亲墓碑上弟弟宋晓辉的名字删除。

    综上,祭奠权是指近亲属对亡故亲属进行祭奠、悼念的权利,属于自然人亲属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权利的消失仅限于死者近亲属自身的放弃、自身的死亡以及未尽赡养义务三种情形。本案宋晓辉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其祭奠权不应被剥夺,因此,哥哥宋晓俊擅自删除其在父亲墓碑上的名字构成侵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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