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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自己名义替亲戚贷款 连累担保人吃官司
发布时间:2013-08-08 11:09:00
本网讯(江帆) 8月7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以自己名义替亲戚贷款并找好友担保,最终自己和担保人坐上被告席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崔浩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担保人张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6月12日,被告崔浩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款三年循环周转,单笔使用期限为一年,担保人张刚在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承诺书上签名。2010年6月9日被告崔浩转贷30000元,并且支付2009年6月12日至2010年12月2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948.26元,现被告崔浩转贷的借款已于2011年6月8日到期,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崔浩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被告张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崔浩辩称,我姨夫赵明跟我说借我户头贷款,当时叫我到银行去签个字,我就签了,其他什么都没有看,钱是赵明拿的,我没有用,并且银行是贷款三年后才找我的,所以这笔借款应该由赵明还。 被告张刚辩称,我作为担保人,签字属实,应该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对利息的计算有异议,要求法院依法计算。并且原告曾找我们协商给付3000元利息,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银行不能随便调息。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崔浩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崔浩应按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因崔浩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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