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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不思悔改 伤人致死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08 11:26:05


    本网讯(张媛花)  两年前,无知少年黄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但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跟随“老大”将无辜少年伤害致死,结果被撤销缓刑,二罪并罚。2013年8月6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原犯抢劫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黄明1994年2月28日生,2011年辍学在家后不服父母管教,游手好闲在外,因犯抢劫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获释回家后依然不服父母管教,在社会上混“黑帮”。2011年10月跟着老大王金华(已被判刑)到处“冲锋陷阵”,并于2011年10月20日晚随同案犯熊昌等二十余人到另一帮派老大陈二明(已被判刑)家寻衅滋事,途遇跟随陈二明的被害人陈芸(化名)。熊昌等人在老大指示下将被害人陈芸拖上车,带离陈二明家。途中,黄明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砍杀,后遗弃路旁。最后被害人陈芸因失血过多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明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一次,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明积极持刀砍杀陈芸,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明犯罪时未成年,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经查属实,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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