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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租车沿路寻找目标盗窃 4人落网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09 11:39:58


    本网讯(黄万斌)  四名男子租车沿路寻找目标实施盗窃,千里到余干作案落网。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国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赖常谋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德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德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12月8日,经被告人陈国胜提议,四被告人租用了一辆汽车从广西某县出发,沿途寻找目标实施盗窃。同年12月10日晚,四被告人到达余干县城住下。次日9时许,被告人陈国胜等人决定实施盗窃并开始寻找目标。经踩点,陈国胜发现玉亭新天地小区被害人程某家没人,遂确定为盗窃目标。于是电话通知赖常谋拿来开锁工具,并在门口望风,陈德修则站在楼下的小区门口望风,陈德平驾驶着汽车在小区外等候。陈国胜使用开锁工具开门后,进入房间盗走一台联想牌笔记本、一枚黄金戒指(购买价1398元)和一个黄金佛像吊坠(购买价2599元),后案发落网。该被盗笔记本价值1167元,现已经归还被害人。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赖常谋退还被害人赃款2800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赖常谋谅解,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陈国胜因抢劫罪于1998年6月被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胜、赖常谋、陈德平、陈德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国胜提议并具体实施入室盗窃,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其他人均起辅助作用,系本案的从犯,故被告人赖常谋、陈德平、陈德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国胜有犯罪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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